刘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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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容律师代理某建筑公司执行异议案胜诉

发布者:刘容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4日 121人看过 举报

2026-09-24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某法院作出(XXXX)某法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因某学校未履行义务,某建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及案外人某房地产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该协议未被有效履行,且原执行法院存在消极执行情形。为此,某建筑公司向某高级法院申请异地执行。某高级法院审查后作出(XXXX)某法执他字第XX号执行裁定,指定某县法院执行本案。某县法院立案执行并对某学校账户采取冻结、扣划等措施。某学校不服,向某县法院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请求撤销执行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回原执行法院。某县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刘容律师作为某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县法院对本案是否享有合法的执行管辖权,以及某学校提出的执行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

某学校主张,案涉基础法律关系及原执行程序均由原执行法院专属管辖,某县法院在无上级法院指定执行裁定的情况下立案执行并采取强制措施,属于违法履职,请求撤销执行措施并移送案件。

某建筑公司答辩称,某高级法院已作出指定执行裁定,某县法院取得合法执行管辖权。原执行法院长期消极执行,被执行人持续规避执行,上级法院指定异地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不能对抗上级法院的生效指定执行裁定。某学校对指定执行不服,无权提出执行管辖异议。

 

【裁判结果】

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指定执行是上级法院出于方便执行、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等目的作出的决定,不属于具体执行措施,也不涉及具体执行行为应遵守的法定程序,不属于可提出异议的执行行为范围。当事人对指定执行不服,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出异议。某学校对指定执行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最终,某县法院裁定驳回某学校的异议申请。

 

【律师价值】

刘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策略制定能力。面对被执行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刘律师精准识别出异议人混淆了“指定执行”与“专属管辖”的法律概念。她通过梳理原执行法院消极执行的客观事实,有力论证了上级法院指定异地执行的合法性与必要性。在答辩中,刘律师明确指出《执行和解协议》不能对抗生效的指定执行裁定,并准确适用相关司法解释,从程序法理上彻底击溃了对方的异议主张。其严密的逻辑和扎实的证据组织,成功说服法院驳回异议,保障了执行程序的顺利推进,切实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刘容,执业八年的党员律师。执业期间曾代理过上百件民商事案件,主要有合同纠纷、侵权类纠纷、建工类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争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枢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120********8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工程建筑
湖南枢衡律师事务所
1430120********81 合同纠纷、公司法、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