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南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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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商标著作权专利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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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与乙服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发布者:王南海律师|时间:2025年08月26日|分类:综合咨询 |45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名称

甲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XX狮市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二、生效法律文书出具机关及生效裁判文书案号

福建省XX狮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三、所获荣誉

入选XXX“2022年度十佳商标案件”

四、案情简介

  原告甲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认为被告XX狮市XX(委托人,以下简称“XXX”)在抖音平台上开设的网店宣传、销售大量带有飞人标识的运动鞋类、服装商品,并在店铺及产品展示图等显著位置使用“乔X”文字,侵害其第 XXX 号商标及第XXX 号商标,原告不仅主张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亦认为被告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攀附其知名度,构成不正当竞争,认为被告销售金额高达超1000万元,向被告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最终,法院充分考量代理人对于原告存在诚实信用问题应适用于赔偿认定的观点,在被告高达上千万的销售金额的情况下,仅判决10万元的赔偿,该案既制止了不当行为,也避免了过度保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办案策略及律师工作

对本案进行充分答辩:

一、公司自身系严重不诚信的企业,其已被判决停止使用涉及“乔X”及图形商标;涉案商标系超过五年争议期的“乔X”商标,理应合理使用,更不应据此向他人主张商标专用权,与公司主张的案涉商标完全相同的第XXX号“乔X及图”商标已处于无效状态,公司不具备维权基础。

二、案涉商品明确标注商行被合法授权使用的商标,案涉标志仅作为图案及商标许可人名称使用在案涉商品上,该标志并非商标性使用。

三、公司的商标抄袭迈克尔·杰弗里·乔X经典投篮姿势,不应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具备维权基础,更不应对其进行扩大保护。迈XX系“NBA历史上最伟大的50名球员”之一,也被誉为“空中飞人”,因此其双脚XX投篮的经典姿势被照片记录下后,家喻户晓。而公司恶意搭乘乔X的良好声誉,用以大规模积累财富。虽公司其他一系列跟该商标相同的商标因超过5年的争议期未被撤销,但经历三级法院审理,先后历时近8年,最终第XXX号“乔X及图”商标的撤销,意味着与其相同的商标(本案公司主张的商标与该商标完全相同)不应享有商标权,不具备维权基础,更不应对其进行扩大保护。

四、不应简单将投篮图形都归为近似,案涉标志与公司的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五、公司请求的赔偿数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商行的盈利情况与公司所受损失不能简单对应挂钩。

六、裁判要旨及结果

福建省XX狮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

一、XX狮市服装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0元;

二、驳回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典型意义

一、尽管代理人提出诸多不侵权的抗辩点,但客观上,产品的吊牌上又标注有“乔X中国”的字样,这也是该案的争议点。在侵害商标权案件中,作为被告方,面对高额赔偿及高度近似的情况下,如何寻找突破口,代理人以原告与迈XX的舆论新闻及相关案例(2012)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1号判决书等事实入手,证明原告取得和行使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提起诉讼的行为涉嫌权利滥用,侵权赔偿认定应考量其不诚信这一因素,最终争取到了低赔偿额的判决结果。

二、知识产权应得到有效保护,但也不应过度。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在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中,并非一味扼杀“侵权方”,而应回归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本质,面对建立在侵害第三人权利基础上的“维权方”,赔偿标准的考量引入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了合理化,有利于良好的社会秩序稳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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