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南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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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商标著作权专利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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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乙涂料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

发布者:王南海律师|时间:2025年08月26日|分类:综合咨询 |21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名称

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涂料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 

二、生效法律文书出具机关及生效裁判文书案号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三、所获荣誉

入选盈科律师事务所“2022年度十佳反不正当竞争案件”

四、案情简介

 甲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认为被告福建省乙涂料有限公司(委托人,以下简称“乙公司”)专卖店装潢、官方网页以及广告发布网页均与甲公司近似,易引人误认为与甲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乙公司赔偿200万元。最终法院采纳了乙主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一审法院认定乙公司的商品装潢在商标、排版、图文设计等方面均有明显不同,驳回了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定采用绿色或蓝绿色为底色以传达绿色、环保等理念,属于涂料、油漆等装修材料的装潢中常见的做法,不具有显著性;将商标与装修材料领域惯常使用的绿色或蓝绿色简单组合,未产生除商标外的新的显著特征。甲公司主张涉案装潢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具备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装潢,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五、办案策略及律师工作

1)梳理并提交对本案有利的证据,尤其是公司自身装潢及网页宣传证据的提供,证明公司装潢宣传与公司不相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的事实;

2)向法院主张在装修材料领域,“树”、“叶子形状”及“蓝绿色”均为惯常使用,体现产品的绿色环保理念,不具有显著特征,不应认定为公司特有装潢而禁止他人使用;

3)主张两商标整体呼叫完全不同、含义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及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4)提交公司自身商标注册证、荣誉证书以及广告设计、包装桶、广告图、色卡、推广手册及委托设计合同等,用以证明公司精心打造自身品牌并获得许多荣誉,占有自身的市场份额,无须攀附他人,始终坚持原创,致力于发展自己的品牌形象,不存在模仿抄袭他人的嫌疑。

六、裁判要旨及结果

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典型意义

面对实力强劲的公司,主办律师着重向法院提交公司自身装潢宣传以及荣誉证书等证据,以证明公司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向法院主张“树”、“叶子形状”及“蓝绿色”均为惯常使用,体现产品的绿色环保理念,不具有显著特征,不应认定为公司特有装潢而禁止他人使用。一审及二审法院最终均采纳主办律师的观点,认为:公司和公司的门店装潢、商品装潢及网页宣传尚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两者商品造成混淆或误认。将商标与装修材料领域惯常使用的绿色或蓝绿色简单组合,未产生除商标外的新的显著特征。公司主张涉案装潢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具备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装潢,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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