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名称
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乙火锅店、许X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二、生效法律文书出具机关及生效裁判文书案号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三、所获荣誉
入选XXX“2022年度十佳著作权案件”
四、案情简介
委托人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现一火锅店(乙火锅店)店铺名称、装潢与其相似,遂以侵犯委托人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将乙火锅店、火锅店店铺经营者(许X)起诉至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委托人商标注册不规范,商标侵权未能支持,原审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不侵犯商标权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委托人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系不同法律关系,原审中院遗落审查不正当竞争部分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原审法院遗落审查不正当竞争部分,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案件重审过程中,因乙火锅店店铺主体注销,诉讼过程中委托人放弃起诉个体户,并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由许X承担相关责任,停止侵犯著作权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判决,要求火锅店的经营者停止侵犯著作权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五、办案策略及律师工作
1、协助取证(因办案律师离侵权店铺较远,故委托当地律师帮忙取证,并指导当地律师取证)
2、研究案件侵权行为,制定起诉方案。
3、协助委托人将涉案装潢进行登记,并依法取得著作权证书,在取证著作权证书后变更诉求要求停止侵权著作权。
4、制定庭审应对方案。
5、整理第一次驳回起诉的案件材料及二审案件材料,为重审案件做好充分准备。
6、庭审后及时就争议问题拟好代理词。
六、裁判要旨及结果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
一、被告许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闽作登字 2022-F-007XXXX4701《吓伟蚝门火锅(爱琴海店)》、闽作登字 2022-F-008XXXX9422《吓伟蚝门火锅(福州连江店)》、闽作登字 2022-F-008XXXX9448《吓伟蚝门火锅(晋江万达店)》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许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更改位于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狮城镇河滨西路 4 号乙火锅店的门店装潢(含门店外部装修、门头装修、店铺内部吊灯、店铺内部墙壁“HAO MEN”英文标识),更改后的门店装潢整体上不得与福州XX公司著作权或装潢相同或近似;
三、被告许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45000元(含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四、驳回原告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典型意义
本案系经过福建高院发回重审的案件,本律师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典型意义:
1、店铺装潢侵权案件本身系争议较大,且就公开的案件中涉及店铺装潢的侵权案件数量较少,驳回诉求案件不在少数,本案关于诉求如何请求尤为重要。
2、起诉方案应结合委托人现有的材料,并积极引导委托人完善证据材料,本案经办律师在委托人提供设计底稿后协助其进行著作权登记,故在重审案件中有了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基础。
3、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企业或个体户主体注销的情况并非少数,在起诉时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制定起诉方案,避免出现需重新起诉或执行中出现困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