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传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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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公司法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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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发布者:吴传熙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11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袁XX,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传熙,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房XX,住浙江省绍兴市。

原告袁XX与被告房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庭审中变更后):一、判令被告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该款自2019年2月27日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3倍或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倍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X、吴传熙、被告房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房XX答辩称:无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2月25日、2月26日,原告分别转账给被告10万元,2019年2月25日原被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X。原告陈述2019年6月被告已归还本金10万元,还剩本金10万元。双方一致约定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计算。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依法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房XX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另原告主张100000元自2019年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3倍或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倍计算的利息,本院依法确定利息、逾期利息为: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0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倍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房XX应归还原告袁XX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0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倍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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