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XX,男,1965年8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传熙,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X街X村X号。
法定代表人:任X。
审理经过
原告朱XX与被告武汉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2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传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劳务工程款222694元;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25016元(该利息以222694元为本金,以LPR为利率,自2019年2月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月3日),暂计24771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30日,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其承建的绍兴X路X项目(二期)主体工程劳务分包给被告,被告指定郭XX为该项目经理。2017年11月1日,原告(乙方)与郭XX(甲方)签订《混凝土班组施工协议》1份,约定甲方将案涉项目主体工程的混凝土施工工程发包给乙方。2018年9月28日,原告与郭XX经结算,确认被告欠付原告劳务工程款272694元,后该项目出现集体欠薪,原告及工友多次前往劳动、建设部门投诉,经街道、劳动部门协调,被告承诺2018年腊月25日前支付,后被告仅支付5万元,余款认欠不付,遂酿成纠纷。
被告辩称
被告XX公司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7年7月30日,案外人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XX公司签订《绍兴X路X项目(二期)主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1份,将其承建的绍兴X路X建设项目(二期)主体工程劳务分包给XX公司,该合同中确认被告项目现场负责人为郭XX。同时被告出具授权委托书1份,载明:授权委托郭XX为我公司委托代理人,并授予权限如下:代理本单位投标绍兴X路X建设项目(二期)分包公司,并负责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全过程一切事宜,包括且不限于负责现场施工组织管理、现场资源调配,代理本单位与贵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进行工程量确认、工程款对账、工程结算办理、工程款申请等。其在上述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物,均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与本人的行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本单位承担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
2017年11月1日,原告与郭XX签订《混凝土班组施工协议》1份,约定由原告对绍兴XX项目混凝土劳务作业部分进行施工。此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2018年9月28日,郭XX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载明:今下欠朱XX(272694)元人民币已解除劳务关系。付款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支付140155元,2018年11月30日支付66270元,其余66269元在2018年腊月25日前付清。此后郭XX向原告支付劳务款5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绍兴X路X建设项目(二期)主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混凝土班组施工协议1份、欠条1份,以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证明内容结合本案案情实际进行综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XX公司与案外人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及被告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可知郭XX系被告位于绍兴X路X建设项目(二期)工程项目经理及委托代理人,郭XX与原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出具欠条的行为,应视为履行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告承担。根据欠条中确认欠付的劳务款,扣除原告自认此后支付的50000元,被告尚应向原告支付劳务款222694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武汉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朱XX支付工程款22269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8元,由被告武汉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