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传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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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公司法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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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汪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吴传熙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21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XX,男,1986年8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传熙,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XX,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宋XX与被告汪XX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传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329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7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3月1日为836.4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原告为承运人,被告为托运人,由原告为被告运输钢管。2021年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宋XX海宁工地钢管运费余款38000元,其中到2021年4月付部分,到2021年5月底或最迟6月30日前全部付清”。后被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5100元,尚欠32900元未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汪XX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宋XX主张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宋XX提供的欠条1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虽未经汪XX当庭质证,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有效,被告以出具欠条的方式向原告确认尚欠运费及付款期限,理由及时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宋XX运费329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1年7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汪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4元,按四分之一收取161元,由汪XX负担。

XX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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