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2016年3月2日起生效的《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这一制度从立法层面把“反家暴”的国家行为从事后惩治变为事前预防。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特别提出,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被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如果受害人不想离婚、也不要抚养费、赡养费,就是不想再挨打了,就可以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只要是面临被家暴的危险,当事人就能申请。法院“应当”受理,而不是“可以”受理,这就为受害者提供了一个硬性的保护方法。 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可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