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田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07日 1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杨某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江门公安刑拘。当地律师为其审请取保候审及不予批捕均未果。其家属几经周折,最终委托王田律师担任杨某的辩护人。因原律师不愿交接涉案材料,本辩护人只得通过与家属交流,了解到有限案情如下:
杨某系化工博士。2019年7月在江门开办了一间化工材料公司。开业不久,就被竞争对手举报其有非法经营甲苯、丙酮等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遂遭囹圄。新的本辩护人有多年的发工工作经历,在这案件信息极为有限的情况下,很快确定了本案的辩护要点,在于理清一下问题。
1.涉案的化学品是否为纯态的甲苯和丙酮?
2.如果不是纯钛的甲苯与丙酮,及共溶物,为何含量为合?
3.其混溶物是否能简易的分离出,纯钛的甲苯和丙酮?
首次会见中本律师从杨某处进一步了解到以下案情:
1.侦查机关鉴定确认的涉案物为含甲苯75%~80%——乙酯25%~20%和丙酮75%~80%——甲缩醛25%~20%的两种混合溶剂。
2.两种混合溶剂均很难以工业方式大规模分离出纯的甲苯及丙酮。
3.其所购的原材料成产量上面可以得到印证,全部用于工业生产,没有外料,而且及公司的产品销售也没有国家规定的限制。
得到上述信息后,本律师再度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手册,咨询了有关化工专家,便计算了提纯混合溶剂所需的物理条件和工业条件,最后得出如下的辩护意见
1.只有纯钛的甲苯和丙酮列入了第3类被管制化学品名单,而含有这两种物质的混合型溶剂没有被列入名单。从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来看,杨某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2.杨某涉案的混合溶剂不能轻易的提纯验证管制物质,因而也就不可能成为任何意义上的共犯。
3.杨某公司出售的产品不受任何国家规定所限,也就没有非法经营罪之嫌。
本辩护人根据上述结论,按规定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请求书,请求检察院依法审查后,对侦查机关作出解除逮捕措施的检查建议。该请求时同时当面转交了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并借机说服办案人员接受了涉案物品,不是犯罪对象的辩护观点。
2019年12月31号晚八点,辩护人接到了家属哭泣的电话:”王律师,放人了……”
办案心得
1.丰富的知识储备是办好刑事案件的必要条件之一。本案中辩护人真是凭丰富的化工知识,直接把化学品浓度作为罪与非罪连接点。从而确定了正确的辩护思路,也取得了好的辩护效果。
2.专业性较强的刑事案件,要多用该专业的术语和数据作为辩护内容或证据,本案中辩护人多次引用了国务院颁布的“易制度化学品名录”所提及的输入名词与分子式结构式,cas代号等专有名词以及侦查机关鉴定所得的涉案物品的处分含量等数据。整体上是辩护意见,看上去更加直观专业真的是。
3.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应当注意除了涉案罪名以外,是否有其他邻近罪名。本案中为了排除可能的非法经营罪,本律师在辩护意见中也特意提到了,杨某所经营的产品不受国家法规限制,因而也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案一文。学无止境。律师办案没有最好,只有更好。2020继续努力,砥砺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