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田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13日 9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中小国企改革中所特有的经济制度。其特点在于人在股在,人走股收。本案原告曾是被告的职工 ,股份制改造当中获得了被告一定的股份。原告离开被告单位以后,仍然要求以股东身份分红。虽然其符合公司法对股东股权的规定,但却明显违反股份制企业改造的宗旨。王田律师在代理被告应诉的过程当中,敏锐的抓住了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的政策特点,针对原告的要求提出了“人走不能分红”的反驳观点,得到了法院判决认可。本案最终以被告胜诉告终。
办案体会——法律规定原则而抽象。现实生活则气象万千。律师办案必须把法律的普遍性和案件的特殊性相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而得出正确的诉讼策略。本案当中,原告以其离开被告后,其分红权不应受到限制为由提起诉讼,貌似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在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历史背景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有其特定的政策限制。本案中王田律师很好地利用了政策规定的特殊性,成功挑战了法律规定的一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