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中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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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作者:付中秋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6次举报
2023-12-18

  精神损害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遭受侵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肉体疼痛或其他精神严重反常情况。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严重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相互扶持、相互关爱,维持稳定的家庭关系,营造良好、和谐的家庭氛围。在离婚的判定中,我国法律应当注重维护无过错一方的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那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律师补充:

  离婚赔偿包括两个方面: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的包括:因收集对方有重婚行为证据的花费、起诉费、律师费等等直接的物质损害。精神损害赔账要考虑:婚外情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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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中秋律师,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于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7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滁州
  • 执业单位: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120********8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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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120********81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