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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产生的彩礼应该退还吗

发布者:付中秋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57人看过举报

从“三转一响”到“四大件儿”再到“万紫千红”,彩礼的形式一直在不断变换。本是为缔结婚姻所给付的彩礼,一旦出现悔婚、离婚的情况,它的归属问题往往会引发各种矛盾纠纷。那么,订婚时男方给付彩礼,后因故未能成婚,男方还能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吗?

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是:

(1)双方当事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以返还彩礼;

(2)双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可以返还彩礼。

律师补充:

不是所有的彩礼都能要回来,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离婚后一方送给另一方的结婚彩礼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因为已经达成了缔结婚约的目的,因此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也不能要求返还。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四)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但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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