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鹏飞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股权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劳动法 | 王某某诉C公司违法解除劳动纠纷案

发布者:马鹏飞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363人看过


基本案情

王某某系C货运公司长期聘请的驾驶员之一,平时负责为C公司跑长途货运。20185月,王某某因家中有事,本想向C公司请事假,后嫌请假流程繁琐,又感觉事假扣奖金不够划算,于是请求C公司另一驾驶员赵某帮忙,代其运送货物,并微信转款200元表示感谢。之后,王某某即经常采用此法,家里有事就让其他驾驶员代班,每次也必转款200元表示感谢。后经他人举报,王某某事情败露,被C公司开除。王某某对C公司的处理决定不服,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C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员工观点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某一方认为,C公司对王某某的开除行为明显不当,理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理由如下:第一,王某某并未给C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王某某请求其他司机代替其劳动,其他司机也乐于帮助其劳动,双方均为自愿行为。而且其他司机的驾驶能力并不低于王某某,也不会给公司造成安全隐患,实际上也未造成任何损失。代班的驾驶员及时高效地完成了公司交给的工作任务,公司没有任何损失。如果说有损失,也只有王某某自己损失的200元,除此之外并无多余支出。第二,王某某的行为得到了车队长的默许。事实上,王某某并不是没有想过请假,只是王某某去请假时,车队长暗示其找其他人代替,因此实际上C公司已经同意了其代班行为。第三,C公司并没有开除代其运输的员工,公司系“选择性执法”,且公司还存在其他员工代班的违纪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既然C公司没有开除其他员工,因此也不应当开除王某某。

 

公司观点

在现实诉讼中,笔者代理C公司一方。笔者认为,反驳王某某一方的观点其实并不困难:首先,没有造成C公司损失是否即为没有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造成C公司损失是否即为没有违背劳动者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其次,C公司正常的请假程序是什么?向车队长请假是否即代表王某某已经向C公司请假?再次,C公司没有处理其他员工的违纪行为,是否就代表着不应处理王某某的违纪行为?以上问题不难回答。员工违纪并不以造成公司损失为必要条件,在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违背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有正常的请假程序,员工理应按照正常程序履行请假手续,而绝不能以某位领导“默许”为由即认为已经履行完毕请假手续。而C公司是否处罚了其他员工,与C公司是否可以对王某某进行处罚并无任何因果关系。由此可见,王某某的辩解理由是无法站住脚的,C公司对王某某的处理是合法有效的。因此,理应驳回王某某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理论延伸

本案例看似简单,但却包含了劳动法理论中一个最基本原理:即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自的最基本义务分别是什么。笔者认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最基本义务是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而劳动者的最基本义务则是以自己的劳动力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之所以在招聘时录用的是甲劳动者而不是乙劳动者,正是基于用人单位对甲劳动者经验、技术、人品等综合条件的信任。因此,用人单位录用的不仅仅是可以被物化的纯粹劳动力,而更应当是具体劳动者的劳动力,这包含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本人综合素质的信任。在本案中,王某某认识的错误恰恰就在于此。王某某误以为只要能将用人单位的劳动任务完成,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即可,而不管是谁提供劳动力都无所谓,因此可以自己花钱让其他人代替其工作。但实际上,王某某不仅违背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违背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当以自己的劳动力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基本原则。因此,在本案中C公司既可以王某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同时又可以王某某违背劳动者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