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鹏飞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股权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合同法 | 违约责任专题研究之赔偿损失

发布者:马鹏飞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3日|分类:抵押担保 |569人看过

一、赔偿损失的范围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合同违约方应当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害赔偿与可得利益赔偿。该条充分体现了损失的全面补偿原则,违约方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守约方的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但是,合同法同时又规定了间接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间接损失的范围应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限度内。对于直接损失,守约方一般较容易提供证据证明,而对于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一般较难举证。

二、可得利益的内容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其中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预见或者应当预见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则是对减损规则的规定,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因此,如果守约方未能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应当自行承担损失。司法解释三第三十条则是对过错相抵规则的规定,即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则是对因违约而获利的规定,即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扣除不可预见的损失、扩大损失、守约方过错损失、守约方因违约而获得的利益等等。

三、典型案例分析

亚坤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坤公司)、新疆精河县康瑞棉花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最高院)。

基本事实:200412日,亚坤公司与康瑞公司签订一份《棉花购销合同》,约定康瑞公司向亚坤公司提供229(二级)皮棉1370吨,单价每吨16 900元,皮棉质量按国家棉花质量标准GB1103-1999执行,康瑞公司对质量、重量负责到底,质量、重量出现重大问题,以公证检验为准。付款方式:亚坤公司先预付1000万元定金,并在2004115日前将余额打入康瑞公司账户。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同时违约方应按未履行合同金额的10%向另一方偿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亚坤公司于当日即向康瑞公司支付预付货款650万元。康瑞公司收到预付货款即开始发货。在亚坤公司提货过程中,康瑞公司通知亚坤公司,仓库皮棉数量只有1147.535吨,请亚坤公司暂按此数量支付货款。2004521日,亚坤公司与湖北省麻城市神龙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棉花买卖合同,亚坤公司将康瑞公司交付皮棉中的二个批次计520包皮棉(二级皮棉)、合计重量为45.556吨,销售并发运给湖北省麻城神龙纺织实业有限公司。2004610日,经湖北省黄冈市纤维检验所对该两批次皮棉进行公证检验,其公证检验结论为:三级皮棉33.782吨,四级皮棉8.924吨,合计重量为42.706吨,与原出厂皮棉检验单重量差为-2.85吨。因等级不符,麻城市神龙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要求退货。

为此,亚坤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棉花购销合同,康瑞公司退还亚坤公司货款19 393 348.4元,返还定金46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亚坤公司、康瑞公司于200412日签订的棉花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亚坤公司依约履行了支付价款的义务,康瑞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标准向亚坤公司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棉花购销合同第四条约定:供方对质量、重量负责到底,质量、重量出现问题,以公证检验为准。故此,康瑞公司对提供给亚坤公司的棉花,在其转让时仍应对质量、重量问题负责到底。在本案双方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康瑞公司向亚坤公司交付的皮棉存在严重的质量和数量问题,导致亚坤公司与新疆博州棉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加工32支纱、40支纱的委托加工合同不能履行,亚坤公司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康瑞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故亚坤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该院予以支持。在亚坤公司提取此棉花后,棉花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棉花价格开始逐月下滑。为防止该批棉花发生因价格下滑造成的损失,截止200527日,亚坤公司已将康瑞公司交付的棉花全部出售,相互返还已不可能。针对棉花市场价格波动,虽经采取措施补救,但仍造成亚坤公司一定资金的损失。对亚坤公司因此所蒙受的货款本金损失,康瑞公司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亚坤公司在棉花价格显著下滑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措施,怠于出售,失去棉花销售最佳时机,对造成该批棉花本金损失也有一定过错,亚坤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定金问题,定金系实践性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亚坤公司于200412日向康瑞公司支付的650万元,在汇款用途上标明该款系预付购货款,而并非支付的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定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亚坤公司要求康瑞公司按定金罚则给付人民币460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亚坤公司、康瑞公司于200412日签订的棉花购销合同;二、康瑞公司赔偿亚坤公司棉花本金损失6 659 358.11元的70%4 661 550.67元。于该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余额损失由亚坤公司自负。三、驳回亚坤公司要求康瑞公司返还定金460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29 976.74元、保全费50 520元,合计180 496.74元,由康瑞公司负担126 347.72元,亚坤公司负担54 149.02元。

二审法院除认定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以外,还查明:20051115日,原审法院就2004年的棉花交易价格等问题向新疆棉麻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总经理徐延毅称,20041月份,一等棉为1.75万元/吨,至5月、6月间,降到1.25万元/吨,8月份至1.1万元/吨,至20054月份,价格回升至1.3万元/吨左右。棉花每个等级间的差价为200元左右。从每年的9月份至次年的831日为棉花的年度,在该年度中应当保证棉花不变质,但到了次年的10月份左右,公证检验的棉花也要降1-2级。

 2006731日,二审法院就棉花每个等级间的差价问题电话询问亚坤公司、康瑞公司。亚坤公司及康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称,在棉花市场行情好时,棉花每级差价为200元左右。

另自互联网上摘录的源于20041228日《期货日报》刊载的题为《2004年棉花市场回顾及2005年市场展望》一文载明:由于2003年棉花减产,国内棉花销售价格一度冲高至1.75万元/吨的水平。价格如此飙升,既有产需缺口扩大的因素的影响,也有买涨不买跌的恐慌心理在起作用。而在国家分两次共增发150万吨配额和紧缩银根等宏观调控政策引导下,国内棉花价格出现了回落,棉花销售价格在今年6月份下降到了1.5万元/吨,随后受2004年棉花大丰收心理预期影响,国内棉花价格跌速加快并冲破了数道心理防线。目前,国内棉花销售价格已经下降到了1.13万元/吨,比年初下降了35%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0412日签订的《棉花购销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应认定为有效。本案为棉花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双方的上诉理由,本案棉花的质量、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亚坤公司是否存在损失以及损失如何计算是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同时,对于定金的认定以及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双方当事人亦存在争议。

一、关于供货数量与质量的认定。……依此,将本案《棉花购销合同》、《检验证书》与《公证检验证书》相对照,康瑞公司向亚坤公司少交付皮棉62.745;棉花等级由《棉花购销合同》、《检验证书》承诺的二级降为三级、四级。该质量减等、重量亏吨的情形不仅构成违约,而且给亚坤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对此,康瑞公司应当依据合同价格及双方交易时的市场行情向亚坤公司作出赔偿。

 二、关于棉花亏吨损失的赔偿问题。康瑞公司与亚坤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质量要求按国家质量标准GBll03-1999执行质量、重量出现重大问题,以公证检验为准。如前所述,康瑞公司向亚坤公司少交付皮棉62.745吨,按照合同价1.69万元/吨计,康瑞公司应向亚坤公司退还货款本金1 060 390元,并赔偿自20041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原审判决未对亏吨损失予以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亚坤公司关于康瑞公司应向其补偿棉花亏吨损失本金及利息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质量减等损失的赔偿问题。本案《棉花购销合同》约定,康瑞公司向亚坤公司提供单价为1.69万元/吨的229(二级)皮棉。根据《公证检验证书》认定的棉花普遍下降一至二个等级以及康瑞公司向亚坤公司实际交付1111.202吨棉花的客观事实,参照原审法院向新疆棉麻公司的咨询情况以及二审承办人向双方委托代理人的询问情况,应认定本案合同签订时的棉花等级差价为200元左右。在平衡双方利益的基础上,本院认定棉花减等的差价损失为400×1111.202=444480.8元,应由康瑞公司向亚坤公司作出赔偿。

原审判决认定亚坤公司存在资金损失是正确的,但确认赔偿范围的标准不当。本案合同签订的20041月份,恰逢国内棉花市场价格飞涨,但到了200456月份以后,棉花市场价格回落,此期间每吨相差5000-6000元。亚坤公司在20046月份以后转售的棉花,即使质量等级不变,也必然会出现因市场行情所致的收益损失。原审判决认定的亚坤公司本金损失6 659 358.11元不仅包括了棉花减等的差价损失,亦包括在此期间因市场行情下跌所造成的收益损失。该部分收益损失显属市场风险造成的,非为双方当事人所能预见,亦非康瑞公司过错所致。因康瑞公司与该部分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康瑞公司不应承担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亚坤公司的收益损失。原审判决将亚坤公司在市场行情低迷时基于转售关系所形成的销售价格与本案行情高涨时形成的购买价格之差作为亚坤公司的损失由双方分担显属不当,不仅合同关系各不相同,亦有违公平原则及过错责任原则,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亚坤公司关于康瑞公司应补偿其棉花收益损失6 152 857.22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亚坤公司在购买棉花时所发生的实际损失,即棉花重量亏吨损失及质量减等的差价损失予以确认,对于其他损失部分,即市场风险所致的收益损失、转售期间发生的运输费用、与案外人发生的借贷利息损失均因缺乏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而不予支持。

 案件分析:本案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亚坤公司与康瑞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为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在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实际履行的过程中,康瑞公司向亚坤公司交付的皮棉存在严重的质量和数量问题,导致亚坤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不能履行,亚坤公司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康瑞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故亚坤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对于直接损失,一审二审并无分歧,关键在于因市场变化而造成的间接损失亚坤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方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对于棉花因市场行情下跌所造成的收益损失,是由市场风险造成的,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并不能由双方当事人所能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康瑞公司不应承担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亚坤公司的收益损失。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