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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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加班工资支付问题

发布者:马鹏飞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1日|分类:劳动纠纷 |308人看过

、加班工资计算系数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正常支付了休息日与节假日工资,但没有额外支付加班工资,则只需要再支付额外的工资即可,即休息日再支付一倍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再支付二倍的工资报酬即可。另外,补休的情形,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可以安排补休,用人单位也可以不支付加班费。而对于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则不能够用安排补休来代替支付加班费。

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共十一天,具体包括:新年(即元旦),放假1天(1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1日、2日、3日)。需要注意的是,调休的时间不能算法定节假日,而只能算休息日,调休日加班的情况下只有二倍工资。例如,公司安排甲大年初三、初四值班,公司支付甲大年初三应当是三倍工资,大年初四却只有二倍工资。因为大年初三算是春节假期,而大年初四却只能算作休息日。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规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地。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201034号)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如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对加班工资的基数,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如工资系打包支付,或双方形式上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常理,或有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以达到坚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计算目的的,可参考实际收入*70%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综合工时制

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的,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企业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加班工资。注意: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没有休息日加班工资的。

四、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由企业安排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加班工资。

注意:不定时工作制,是只有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

五、加班费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法司法解释三,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这里劳动者只需要证明有加班事实的存在就可以,实践中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不高。在劳动者提供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之后,用人单位就负有举证证明劳动者具体加班时间的证据,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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