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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一般工资支付的支付问题

发布者:马鹏飞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545人看过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劳动者工作的主要目的是按时足额获取工资报酬,同时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也是支付劳动者工资。可见,工资支付是劳动关系的核心问题之一。关于工资支付,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一)同工同酬原则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因此,在同工种的情况下,员工的工资应当一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的工资必须完全相同。劳动者的技术水平、勤勉程度均有所差异,不能够一刀切,搞平均主义,否则将严重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也不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建议企业在基本工资上可以规定同工种的员工保持一致,但在绩效工资上拉开差距。这就要求企业应当建立起规范的绩效考核标准,并严格按照考核标准执行。例如,甲、乙均为某企业的技术员,入职时甲、乙的基本工资应当保持一致,此为同工同酬原则,但是绩效工资应当为浮动工资,根据甲乙工作能力、勤勉程度进行考核,从而拉开差距。假如发薪时甲乙到手的金额不同,则并不违反同工同酬原则。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同工同酬也是参考的重要原则。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因此,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同工同酬也是借以参考的基本原则。

(二)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的企业认为在支付员工最低工资之前,应当将员工承担的社保部分提前扣除,因此员工到手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是不对的。最低工资应当是员工到手的全部工资金额,而非扣除社保前的工资金额。因此在支付员工最低工资时,不能低于各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例如,上海市某企业员工张某每月工资为2480元,该工资金额为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该企业每月代扣代缴张某社保后,支付张某工资2100元。该企业的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即该企业代扣代缴社保后应当支付张某的工资金额为2480元。

(三)工资支付方式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同时,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因此有的企业以实物形式,甚至以洗衣券、蛋糕券等方式代替货币支付工资的方式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另外工资按月支付为基本原则,也是一般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周期,用人单位不能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是,有的企业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工资每月发放一部分,年底发放一部分,如果员工同意这种发放形式的话,也应当认定为有效。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因此,如果劳动者提前离职,用人单位应当将剩余的工资一并发放给劳动者。

(四)法定节假日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假的情况下,工资应当正常发放。否则,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发放劳动者三倍工资,即在正常发放工资的情况下额外再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

(五)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里有以下几重含义:第一,试用期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第二,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不能低于自己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例如,甲20198月在上海市某公司应聘工作,合同工资约定为3000元,那么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2400元,又因为上海市2019年的最低工资为2480元,因此甲在试用期的工资不能低于2480元。

(六)用人单位证明责任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因此,企业发放工资时,不仅自己应当保存发放证据,还应当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在诉讼时,企业应当举证证明对员工工资发放的具体情况以及员工的工资构成。用人单位对工资凭证的保存具有年限。用人单位在两年内对发放工资情况具有举证责任,且应当向劳动者出具工资清单,超过两年劳动者负有举证责任。举例说明,员工甲申请仲裁,称本年度企业未能足额发放其工资,这时企业有义务提供工资发放证明,证明已经足额发放了甲工资。如甲对工资构成有异议,则企业亦承担告知甲工资构成的义务。但是,因为企业仅具有保存员工两年工资发放凭证的义务,超过这个时间段甲则负有举证责任。

(七)停工停产阶段工资支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般指一个月,即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第一个周期,仍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第二个周期,看劳动者是否正常提供了劳动,如果提供了则支付的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如果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一般按照基本生活费发放。对此各地有不同的标准,有的是最低工资的80%,有的则是最低工资的70%

(八)劳动者工资降低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企业降低其工资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违纪的情况下,是可以对其进行降薪处理的,只是降薪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应当具有劳动者违纪的充分证据,否则如果劳动者提起仲裁,用人单位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九)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情况

根据《工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举例说明,员工甲造成了企业损失5万元,那么企业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如果甲拒绝赔偿,企业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赔偿。或者企业从甲每月工资中扣除,但是每个月扣除的工资不能超过甲当月工资的20%,剩余部分也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劳动者工资优先支付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劳动者工资是优于用人单位的普通债务的,用人单位在破产时,应当首先支付劳动者工资,在用人单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也应当将劳动者工资支付完毕,才能支付其他债务,这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优先保护的原则。

(十一)日工资与小时工资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四条,日工资按月工资除以每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该条规定对于计算员工的加班工资具有重要意义。例如,甲休息日加班2天,其工资为每月3000元,则其加班工资则为3000/21.75*2*2=551.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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