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利平律师

  • 执业资质:1321020**********

  • 执业机构: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间借贷

发布者:李利平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3日|分类:债权债务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两被告理应偿还借款本息,逾期还款的,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应当按照月利率2%20161216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两被告在支付利息的过程中,除支付了借期内的利息外,还按照月利率1.5%额外支付了3个月的利息27000元,该27000元折算成逾期利息、违约金后,应认定两被告支付了27.5天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因此,两被告应当从2016224日起继续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3万元,因双方有此约定且不超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收费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为保证债务的履行,两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扬州市江都区新区浦江路南侧中远欧洲城欧风佳苑12402室的房屋抵押给原告,双方当事人同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原告要求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