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两被告理应偿还借款本息,逾期还款的,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应当按照月利率2%从2016年12月16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两被告在支付利息的过程中,除支付了借期内的利息外,还按照月利率1.5%额外支付了3个月的利息27000元,该27000元折算成逾期利息、违约金后,应认定两被告支付了2月7.5天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因此,两被告应当从2016年2月24日起继续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3万元,因双方有此约定且不超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收费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为保证债务的履行,两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扬州市江都区新区浦江路南侧中远欧洲城欧风佳苑12幢402室的房屋抵押给原告,双方当事人同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原告要求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