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房产虽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
关键:贷款银行是否具有善意?本案被告在律师的代理下证明原告银行不具有善意的情形,该抵押合同被认定无效,银行对该借款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银监会颁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贷款人受理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内容包括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收入情况、还款来源、还款能力、抵押物变现能力等;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关于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该抵押合同无效,民泰银行对该房产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善意取得抵押权在本案也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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