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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简单来说可以总结为:
1、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责任,可以在收益范围内适当补偿
2、未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承担责任(无论是帮工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还是帮工人自己损害)
3、帮工过程中受到第三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无能力或者不确定的,被帮工人可以适当补偿,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后,补偿的数额应该如何确定呢?需要从受害人的损害程度、被帮工人的经济状况、被帮工人的受益程度等多方面综合考虑。
靖 静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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