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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案件中,备受大家关注的一项赔偿就是误工费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受害人由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但对于“无收入的”未作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误工费的赔偿应当以有劳动能力人为限。如果受害人是无劳动能力人,误工费的损失无考虑之必要。
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的人主要有两类:(1)家庭主妇。(2)无业人员。对于家庭主妇的误工费赔偿的理由是其虽无收入,但其所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无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其受害后,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势必受到影响。如果仅以其无“收入”而对其不予赔偿,显示公平。对于无业人员,其虽暂时无收入,但仍有机会就业并获得收入,因侵权人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这种利益获得的可能性在一定时期内将无法实现。
所以,对其赔偿符合利益丧失说的立场,也较为公平合理。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人员进行误工费的赔偿,符合公平的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