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2006年,云某与梁某在朋友聚餐上相识,随后陷入爱河。次年二人正式登记结婚,并于婚后2009年、2013年分别剩余长子梁某甲、长女梁某乙(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刚开始,夫妻二人感情融洽,生活幸福,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生活方式和孩子教育问题上分歧越来越大,双方感情也出现了裂痕。2020年1月,二人因教育方式和观念的不同发生了激烈的争吵,随后二人分居。同年5月、9月,二人分别向法院起诉离婚,均被驳回。2021年末,梁某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及二人婚生子梁某甲及梁某乙名下的银行存款。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梁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云某与梁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平均分割,但对于梁某要求分割梁某甲、梁某乙名下存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分析
经查明,梁某甲、梁某乙名下的存款系二人成长过程中接受他人赠与所得,即长辈基于亲属关系对晚辈进行的财产性赠与,该存款应归未成年人本人所有,云某、梁某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权随意处罚被监护人的财产。
离婚案件分割的财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压岁钱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梁某在离婚案件中要求分割未成年子女梁某甲、梁某乙名下存款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说法
本案中梁某与云某的感情破裂故而提出离婚诉讼,但离婚诉讼中只可以分割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但是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也不能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如果父母纯粹是为了孩子的利益,比如为孩子买商业保险,让孩子参加兴趣班等,是可以动用压岁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