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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恶意评论他人案例,为当事人维护了合理权益

发布者:靖静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9日 34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静,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被告:王二

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二、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通过在抖音、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媒体上发布并置顶道歉视频一周以及在报纸上刊登道歉信等形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三、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抖音账户维护费用42257元、医疗费用677.9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52934.99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张三与被告王二在十年前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分手后再未联系,直至2021年12月25日,双方在参加猫展活动时偶遇,当时第一被告李四(系第二被告妻子)主动添加原告张三的微信。2022年7月15日,第二被告王二通过微信语音聊天联系到原告,自2022年7月16日开始,第二被告王二在原告张三的抖音账号评论里对原告进行辱骂诽谤,紧接着第一被告李四也多次在原告张三的两个抖音账号评论里发表不实言论,二人诬陷原告插足二被告的婚姻。很快,二被告又向原告张三儿子的早教老师、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张三的抖音粉丝等发送私信,诬陷原告破坏其家庭是小三。原告及其朋友多次制止二被告的行为,二被告均置之不理,反而变本加厉。原告张三从事自营品牌的猫粮售卖,其两个抖音账号均是为了售卖猫粮而委托专业的抖音运营团队进行维护运营,粉丝数量将近2万。由于二被告不断在其账号下面评论原告是破坏其家庭的小三,造成原告身边的亲朋好友、众多粉丝客户、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对此事议论纷纷,严重影响到原告售卖猫粮的品牌形象,更是令原告高价维护的抖音账号无法正常运营。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极度降低。甚至于7月30日原告因此事突发急性心梗被送去医院急救。综上所述,二被告的行为使原告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身心受到严重损害。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四王二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告其诉的事实与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鉴于原告对二被告造成的舆论伤害,二被告保留索赔的权利。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三“抖音”平台使用有两个账号,抖音号分别为XX(目前昵称:A,曾用昵称:达AAAAA)、W“抖音”平台企业认证信息显示为平顶山市新华区R宠物用品经营部)。王二“抖音”平台使用有一个账号,抖音号为B(目前昵称:BB)。李四“抖音”平台使用有一个账号,抖音号为*****(目前昵称为CC,曾用昵称Xi)。2022年7月16日下午4点多,张三王二在微信使用语音通话功能通话总计60余分钟,张三称聊天内容是:王二给我打电话说他老婆李四给他说,我在外面说李四坏话了,其王二自己觉得也不是事实,剩下的时间就是我解释我也不会说王二老婆李四的坏话,其余就是寒暄,彼此了解对方的事业发展,之后就挂了”,......

本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保有和维护的权利,该社会评价包括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故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是认定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判断标准。因此,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综合认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故,本院认为,王二发表的上述不当言论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并利用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给张三造成了负面影响,其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李四是否存在侵犯张三名誉权的行为,本院认为,根据张三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李四实施了造成张三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所谓李四与网名Y”的聊天记录,仅是李四与特定对象的对话,且网名Y”对其与李四谈论的对象显然较为熟悉,即使双方对话的内容涉及张三,但因为聊天对象的单一,并不会造成张三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故李四并未事实侵犯张三名誉权的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张三在互联网发表言论过程中亦有不当之处。张三在其使用抖音号为XX的账号在抖音平台以视频方式发布以下文字内容:“真想放几段视频,还有许多段录音,让妳知道,妳在他心中啥水平,他就是个又软又墨迹的性格谁都可以拿捏,妳还觉得自己有本事会驭夫了,当年放手时,是因为我知道他带给不了我想要的,我不像妳又穷学历又低又虚荣认为嫁给他就改变命运了,拼命掌握住的样子,愚蠢极了,还觉得自己冰雪聪明,本来不想给妳计较,谁知道妳无中生有,那么后半生长着呢,看好哦别怪姐对妳不客气,绝对有让妳痛哭流涕,后悔当初不该主动招惹的一天,姐知道你嫉妒姐天天来偷看姐,此号还给公司前,最后一次给妳对话,下次直接站妳小店里给妳对话。”该段文字中虽然没有提到王二李四的名字,但结合王二张三的过往和双方在2022年7月时所发生的矛盾,本院认为,张三的这种言论显然极易引起王二李四的对立情绪,会造成了双方矛盾、冲突的进一步加剧,故,张三的行为亦有不当之处。

综合全案,本院认为,李四并未实施侵犯张三名誉权的行为,王二“抖音”平台发表言论过程中存在侵犯张三名誉权的行为,张三“抖音”平台发表言论过程中亦存在不当之处。本院认定,王二应当向张三道歉,道歉方式为王二“抖音”平台使用抖音号为B的账号以视频的方式发布道歉内容。而因王二侵犯张三名誉权的行为发生在“抖音”平台,故对于张三提出在微信朋友圈、微博、报纸上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酌定不予支持。另外,王二“抖音”平台使用抖音号为B的账号发布的前述内容现已不可见,张三“抖音”平台使用抖音号为XX的账号发布的前述内容亦不可见,故王二侵犯张三名誉权的行为已经停止,对张三要求停止侵犯名誉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张三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如上所述,王二“抖音”平台的言论确给张三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但该不良影响可通过道歉方式予以消除和恢复名誉,故,对张三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张三主张的抖音账户维护费、医疗费,本院认为,即使该相关费用确实支出,并不能说明该费用支出与本案名誉权纠纷存在关联性,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九百九十八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张三道歉,道歉方式为王二“抖音”平台使用抖音号为B的账号以视频的方式发布道歉内容;

二、驳回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23元,由王二负担561.5元,由张三负担561.5元。

靖静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专业,学士学位,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河南遗嘱库管理委员会常务理事,主要擅长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平顶山
  • 执业单位: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420********1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