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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交通事故案例,为当事人争取到七万多赔偿。

发布者:靖静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9日 12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静,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西**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男,该公司员工。

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支付张三因此事故造成的车辆修理费等损失共计57445元;2、判令##财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张三垫付的医药费15000元、吊托施救费5320元、护栏维护费5000元、道路救援费5200元,共计30520元;3、诉讼费由XX保险公司、##财险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张三系晋M*****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所有人,该车挂靠在临猗县A通物流有限公司。2020年5月10日,临猗县A通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该车(车架号LG6ZNCNH0HY******)在XX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险为258336元,保险期自2020年5月10日15时至2021年5月11日0时),在##财险公司投保有物流安全责任险(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每次赔偿限额500万,保险期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10日)。2020年9月4日,该车驾驶员陈亚伟驾驶车辆行驶至平顶山市宁洛高速南京方向K592+312处时,与豫******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豫******车辆驾驶人王二死亡、乘坐人陈某受伤。

经认定,陈亚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关于人员损伤的赔偿,现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其中张三为伤者陈某垫付医药费15000元未处理。另事故发生后,张三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为维修该车花费高额费用,但XX保险公司、##财险公司经张三及临猗县A通物流有限公司多次要求均未予理赔,故诉至法院。

XX保险公司辩称:1.张三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本案没有直接法律关系;2.事故发生原因是无证驾驶,保险人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3.损失数额应该是依法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的金额。

##财险公司辩称:1.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有物流安全责任保险,从本案的事故认定可以看出涉案车辆驾驶员陈亚伟系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2.根据保险单首页特别约定第七条,驾驶员无有效驾驶证发生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庭审调查及法庭辩论情况确认事实如下:

M*****号牵引车在XX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限额为258336元,保险期间自2020年5月10日15时0分起至2021年5月11日0时0分止。该车在##财险公司投保有物流安全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0万元,保险期间自2020年5月11日零时起至2021年5月10日24时止,并约定:承担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指定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指定的车辆须投保商业车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且保额不低于100万,出险后须在商业车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本保险负责赔偿,否则本保单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万。2020年9月4日5时5分许,陈亚伟驾驶晋M*****(赣KC285挂)号车辆,沿宁洛高速公路南京方向行至K592+312处时,与王二驾驶的豫******重型厢式货车左后部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豫******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王二死亡、乘坐人陈某受伤、上述两车及豫******重型厢式货车车上货物(提子)和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设施受损。经认定,陈亚伟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并据此认定陈亚伟负事故全部责任,王二陈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张三支付吊拖施救费5320元、从平顶山到山西省襄汾县救援费5200元、护栏维护费5000元,为修理晋M*****支付费用57445元。

另查明,临猗县B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分别向XX保险公司、##财险公司出具车险理赔声明书,载明:晋M*****半挂牵引车系张三购买,车辆由张三管理经营。现我公司同意由张三直接向贵公司主张此次车损理赔事宜,并允许张三领取车损理赔款。2021年3月10日,本院作出(2020)豫0411民初378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2020年9月7日,张三陈某垫付15000元医疗费。

本院认为,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晋M*****号半挂牵引车在XX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在##财险公司投保有物流安全责任保险,并足额缴纳了保险费用,XX保险公司、##财险公司均出具了保单,双方已形成合法的保险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现晋M*****号半挂牵引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XX保险公司、##财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张三为维修案涉车辆实际支付费用57445元,该费用未超出保险限额,XX保险公司应当依约赔付。张三垫付医药费15000元、护栏维护费5000元,合计20000元,该费用未超出保险限额,##财险公司应依约赔付。吊托施救费、道路救援费不属于##财险公司的理赔范围,故张三要求##财险公司赔付吊托施救费、道路救援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虽属违法行为,但保险公司对相关的免责条款仍负有提示义务,本案中,XX保险公司、##财险公司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在合同订立时尽到提示义务,故案涉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XX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三赔付保险金57445元;

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三赔付其垫付的医药费15000元、护栏维护费5000元,合计20000元;

三、驳回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靖静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专业,学士学位,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河南遗嘱库管理委员会常务理事,主要擅长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平顶山
  • 执业单位: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420********1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