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抚养权的归属
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时,会优先尊重父母双方的意愿。若父母双方协商不成的,法院会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比较父母双方各方面条件,如教育水平、工作性质、工资收入、家庭环境等,并考虑子女目前的生活状态,综合判断由谁抚养子女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当中,针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列举了如下处理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在生理心理上对母亲的依赖较大,由女方抚养更加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亦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是,若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见。
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其心智已相对成熟,对事物有较为完全的思考,且能够清晰表达自己的想法。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上的小孩有自主选择跟随父、母其中一方共同生活的权利,法院在抚养权归属的判令上一般会尊重孩子的意愿。
(3)多子女或多胞胎的抚养权归属,仍以子女利益为判决核心。
在以往的实践中,多子女或多胞胎的情况下,一般会判决由父母双方分别各自抚养。这种判决结果是出于保障子女成长环境稳定及平衡父母之间的矛盾,促进探望实现的角度考虑的。如果由父母一方抚养全部子女的,每个子女可得到的教育照顾的时间将会变少,同时,亦有可能出现探望困难的情形,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但是,由于多子女、多胞胎从小在相同的环境下成长,相互之间十分依赖,感情联系密切,若是非要把多子女、多胞胎分别交由父母各自抚养,无疑会给他们在情感上、在精神上造成一定的伤害。因此,出于对儿童身心健康的综合考虑,在父母一方其他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越来越多法院出现把多子女、多胞胎判给父母一方抚养的案例。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考虑由该方取得子女的抚养权: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
另外,子女随一方老人生活时间较长的,亦可作为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现代人的生活压力大,夫妻双方均在外打拼挣钱养家,把孩子留在家中由父母帮忙带养的情况十分普遍。因此,在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差距不大时,子女随一方老人生活的时间较长,且老人有能力有意愿帮助协助抚养的,可作为父母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有利条件予以考虑。
2.子女的探望
探望权对于未取得孩子抚养权的父母一方来说,是其与子女维系感情的重要保障之一。对于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法院会优先尊重双方协商的意见。因探望权是人身权利,在父母双方能够友好协商的前提下解决,将更有利于确保抚养权的行使不受阻碍。
在父母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将参考双方对探望权的要求,并考虑现实操作的可行性,依法判决。为使作出的判决更有利于执行,法院一般会判决固定探望,即判决未直接抚养一方在固定的时间段内以固定的方式行使探望权。
此外,探望权的法律性质特殊,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父母一方不得主动放弃探望。对此,我们将在本书探望权纠纷一章中专门讲述。
3.抚养费的标准与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抚养费的确定,由父母双方自行协商。协商的具体内容包括:抚养费的支付与否;抚养费的金额、比例,是否定期调整;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大额费用的承担比例等。
(2)协商不成的,法院会参考父母的收入水平,子女的日常开销、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作出判决。应注意的是,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的规定,不能作机械化的理解,认为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必然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收入的20%到30%。其原因在于,该《意见》制定于1993年,当时全社会各阶层的收入基本以固定工资收入为主,且收入普遍按照均一的标准,不存在过大的收入差距,规定明确的抚养费支付比例符合当时的社会现实。然而时至今日,全社会的收入已呈现出巨大的差异化和多样化的趋势,盲目地按照固定的收入比例确定抚养费已明显不合时宜。因此,个案的处理上,最高院的上述意见只能作为一个参考的标准。此外,前述讨论的是子女日常生活的基本费用,一般而言金额是相对固定的;除此之外,子女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就学等原因而额外产生的必要的大额开销,可另行主张。
(3)抚养费给付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抚养费应支付到子女能够独立生活时止。此处的“独立生活”,是指子女年满18周岁,且完成了在校全日制高中学历教育,无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
(4)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定期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方式通常是按月支付。当事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除非存在极为特殊的情况,如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能力、且不判决一次性支付将有可能导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抚养费等,否则法院一般难以支持。
(5)抚养费的金额。抚养费的金额一般由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协商确定,或者由人民法院通过判决予以确定。同时,抚养费的金额并非在离婚时确定后就不能再变更。在一方抚养子女过程中,随着子女长大、开支的增加以及物价水平的增长,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负担子女的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抚养子女一方可以子女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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