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针对大家关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的具体考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近日通过书面方式,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
这一规定是针对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出现的新情况作出的有针对性的修改。一直以来,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点是没有变化的。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既要考虑未成年犯罪人的特点,也要兼顾被害人和社会的感受。
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而不是普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调整刑事责任年龄涉及重要刑事政策,是需要慎重评估的事。长期以来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法定年龄最低年龄是14周岁。考虑到12岁、13岁的未成年有的小学还没毕业,因此这次作了非常有限制、有条件的微调,是极其慎重的。
“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要符合几个条件:(1)犯的罪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2)结果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3)主客观方面综合评价要求情节恶劣;(4)程序上要求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最后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