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年03月17日 2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某某于2014年3月13日到某公司从事调度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某公司于2014年7月为某某办理社会保险。2014年7月13日,某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某某在此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属于工伤赔偿范围。但是由于是加班后下班,某公司不认可为工伤。某某受伤后没有至某公司工作。2015年7月1日,某公司到相关部门办理解除与某某劳动关系的手续。
律师点评:
本案自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又经过一审、二审尘埃落定。
2014年,某某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承担非主要责任,属于工伤赔偿范围。但是由于是加班后下班,某公司不认可。在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委托我所处理。但是在工伤认定阶段,案件就遇到了瓶颈。2015年9月22日,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裁定,认为某某临时加班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但是邵律师坚信自己的律师执业素养和熟稔的《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知识,建议某某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1月5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函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要求某区人社局重新认定。但是,第二次的工伤认定结果仍是不予认定为工伤。作为当事人强大的后盾的邵律师建议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6月27日,某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区人社局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16年11月,最终某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某区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但某区人社局收到该判决书后,于2017年3月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依法驳回被告上诉请求。至此,某某于7月顺利拿到工伤认定书。
然而,就在邵律师带领工伤部门完成后续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时,2017年12月一张行政诉讼的开庭传票打破了久违的平静。某某的原公司,因不服工伤认定的结果,向某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某为第三人需要参加庭审。作为某某代理人的邵律师,决定自己参加这个庭审。即使工作十分忙碌,邵律师在处理庭审事宜的同时,替某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民事诉讼,两起案件进度齐头并进。2018年1月某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驳回某某原公司撤销工伤认定书的诉讼请求。其后,该公司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得到的结果仍是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本起案件在邵甜甜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已成为板上钉钉的事实。
2018年6月,某某的劳动争议民事诉讼在某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后收到判决书后,邵律师审阅该文书,发现该判决书中当事人的损失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将详情告知某某后,某某要求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改判。2018年11月16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某某与原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邵律师在庭上,与被告展开了长达数个小时的庭审辩论,用事实和法律说话,证明某某主张的赔偿完全合法合情合理。最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下达该民事案件的终审判决,认可了某某的诉讼请求。原单位在二审判决下达10日内,就给付了某某全部的赔偿款。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建议:
发生工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某某于2014年3月13日到某公司从事调度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某公司于2014年7月为某某办理社会保险。2014年7月13日,某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某某在此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属于工伤赔偿范围。但是由于是加班后下班,某公司不认可为工伤。某某受伤后没有至某公司工作。2015年7月1日,某公司到相关部门办理解除与某某劳动关系的手续。
律师点评:
本案自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又经过一审、二审尘埃落定。
2014年,某某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承担非主要责任,属于工伤赔偿范围。但是由于是加班后下班,某公司不认可。在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委托我所处理。但是在工伤认定阶段,案件就遇到了瓶颈。2015年9月22日,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裁定,认为某某临时加班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但是邵律师坚信自己的律师执业素养和熟稔的《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知识,建议某某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1月5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函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要求某区人社局重新认定。但是,第二次的工伤认定结果仍是不予认定为工伤。作为当事人强大的后盾的邵律师建议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6月27日,某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区人社局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16年11月,最终某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某区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但某区人社局收到该判决书后,于2017年3月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依法驳回被告上诉请求。至此,某某于7月顺利拿到工伤认定书。
然而,就在邵律师带领工伤部门完成后续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时,2017年12月一张行政诉讼的开庭传票打破了久违的平静。某某的原公司,因不服工伤认定的结果,向某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某为第三人需要参加庭审。作为某某代理人的邵律师,决定自己参加这个庭审。即使工作十分忙碌,邵律师在处理庭审事宜的同时,替某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民事诉讼,两起案件进度齐头并进。2018年1月某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驳回某某原公司撤销工伤认定书的诉讼请求。其后,该公司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得到的结果仍是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本起案件在邵甜甜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已成为板上钉钉的事实。
2018年6月,某某的劳动争议民事诉讼在某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后收到判决书后,邵律师审阅该文书,发现该判决书中当事人的损失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将详情告知某某后,某某要求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改判。2018年11月16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某某与原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邵律师在庭上,与被告展开了长达数个小时的庭审辩论,用事实和法律说话,证明某某主张的赔偿完全合法合情合理。最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下达该民事案件的终审判决,认可了某某的诉讼请求。原单位在二审判决下达10日内,就给付了某某全部的赔偿款。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建议:
发生工伤以后:1、及时治疗并且要求用人单位垫付医疗费用;
2、要求用人单位申报工伤;
3、用人单位在伤害发生后一个月内未申报工伤的,可以委托律师申报;工伤认定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超过一年实现就无法申请工伤认定了。
4、工伤认定后,劳动者伤情稳定后,可以提起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5、工伤伤残鉴定出来后可以向单位索赔工伤赔偿费用,或者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赔偿。
最后,致祥律师温馨提示,如果您在发生工伤后不清楚到底该怎么办,建议您第一时间咨询专业的工伤律师或者委托律师介入,因为第一时间存留对您有利的证据材料将关系着后期的维权索赔。我们遇到很多案子都是因为第一时间没有及时留存相关的证据材料,导致后期维权、索赔工资进展及其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