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建筑工人在校园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从跳板坠落受伤,多处骨折。事故经认定构成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九级伤残。建设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企业提出多项抗辩:双方仅为临时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伤者签署免责承诺书,保险以外损失自行承担;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者委托江苏致祥律所律师出庭应诉。
办案律师制定应诉方案,逐一驳斥企业各项主张:
1、凭借生效工伤认定书锁定用工主体责任,区分劳务关系与工伤保险责任抗辩,夯实索赔基础;
2、论证工伤免责承诺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不能免除企业法定赔偿义务;
3、厘清法律边界,建筑行业商业意外险仅为补充保障,无法替代工伤保险,保险理赔不能抵扣用人单位工伤待遇赔付责任;
4、预判工资流水缺失风险,争取法院参照行业标准酌定合理工资基数;
5、完整主张医疗费、三大一次性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鉴定费等全部工伤法定项目。
案件最终裁判结果
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2、建设公司支付劳动者各项工伤待遇合计 173905.3 元;
3、案件受理费由建设公司承担;
4、义务人逾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工伤维权法律提示
1、工伤免责协议效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工伤免责承诺书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无效,不能免除工伤赔偿责任。
2、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相互独立:仅投保建筑意外险、未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企业仍应当全额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3、建筑项目用工规范:临时建筑用工同样需要落实工伤保险,不能依靠免责协议、商业保险规避法定用工风险。
4、工资举证不足处理:无法完整举证实际工资标准,法院一般结合建筑行业薪资水平酌定月工资,作为各项工伤待遇计算依据。
江苏致祥律所专业处理建筑工地工伤争议,擅长应对企业否认劳动关系、提交免责承诺书、混淆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等减责抗辩,全方位维护建筑务工人员工伤赔偿权益。
工地受伤、企业拿免责协议、商业意外险拒绝足额赔偿,可咨询江苏致祥工伤法律师代理仲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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