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劳动者受保洁公司安排开展外墙高空清洗作业时坠落摔伤,多处椎体、跟骨骨折。经过行政诉讼终审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事故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复核鉴定构成八级伤残。用人单位自始至终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工伤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双方协商无果历经仲裁、一审,保洁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二审上诉,提出三项抗辩:要求按照月收入 1300 元核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适用往年较低社平基数;无护理费发票不应支持护理费用。劳动者委托江苏致祥律师参与案件全程。
办案律师制定完整应诉方案,针对性对抗用人单位上诉理由:
1、适用最低工资底线规则,主张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得按照转账低标准核算;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应当按照社平工资 60% 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适用现行有效计发标准;
3、说明家属护理无需强制提供护工收费票据,结合重伤住院事实,请求参照本地护理标准支持护理费;
4、凭借生效行政终审判决锁定劳动关系、工伤结论,避免单位反复就基础事实提出异议;
5、完整主张医疗费、三大一次性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等全部工伤待遇。
案件最终裁判结果
1、二审驳回保洁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2、确认双方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3、保洁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合计 209543.47 元(扣除前期垫付医疗费 49000 元);
4、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保洁公司承担;
5、义务人逾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工伤维权法律提示
1、停工留薪期工资底线(江苏地区):劳动者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停工留薪工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兜底,不可直接依据偏低转账金额认定。
2、伤残补助金计算规则: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按照社平工资 60% 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工伤护理费认定:工伤重伤住院由家属照料,法院一般支持护理费,不强制要求提供护工付费发票。
4、单位未参保工伤保险法律后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工伤待遇项目均由企业自行全额承担。
5、高空作业用工提醒:外墙清洗等高风险岗位,企业应当依法参保工伤保险,规避巨额工伤赔偿风险。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专业处理高空作业、建筑保洁类工伤纠纷,熟悉未参保单位工伤待遇核算标准,妥善应对工资基数、护理费等常见争议,全力维护受伤劳动者工伤赔偿权益。
高空作业摔伤、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压低工伤待遇标准,可咨询江苏致祥工伤专业律师代理仲裁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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