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建筑工人王某在房屋翻新施工时从梯子跌落摔伤,先后五次住院共计 85 天,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经人社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九级伤残。企业自用工起未给王某缴纳工伤保险,王某以单位未缴社保、拖欠停工留薪工资为由书面解除劳动关系,协商赔偿无果后委托江苏致祥律师起诉索赔。
企业无否认工伤、伤残等级、医疗费、200 元日薪相关事实,仅请求法院依法核算各项赔偿标准。
致祥律师整合全套诊疗、鉴定、用工证据,分两大法律维度主张赔偿,逐项完善举证支撑全部核心诉求:
1、调取确认劳动关系生效判决书,直接锁定用工事实,无需重复举证劳动关系;
2、汇总多地五次完整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证实 85 天住院时长,足额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全部获企业认可;
3、收集多年复诊休养医嘱,结合脑外伤后遗症伤情,主张 12 个月停工留薪期,法院按 200 元 / 天折算月工资全额支持停工留薪工资;
4、适用南京建筑农民工工伤专项政策,以社平工资 60% 为基数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严格按照江苏九级工伤标准主张 5 万元医疗补助金、2.5 万元就业补助金;
5、同时援引《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全套工伤待遇、《劳动合同法》主张未缴社保离职经济补偿金,两项诉求独立并存,法院一并支持;
6、提前向当事人释明异地交通住宿费不属于工伤赔付范围,诉讼聚焦核心赔偿项目,规避诉求落空。
法院审理认定,企业未参保工伤保险,全部工伤赔偿责任由公司自行承担,仅驳回无法律依据的交通住宿费。
案件最终判决结果
1、被告限期支付:医疗费 21042.56 元、住院伙食补助 2550 元、护理费 8500 元;
2、限期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62400 元、鉴定检查费 671.8 元;
3、限期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7745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0000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5000 元;
4、限期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15600 元;
5、驳回交通住宿费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5 元免收;
6、企业逾期足额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工伤维权法律提示
1、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工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各类伤残补助、停工留薪工资、鉴定费全部由企业全额承担;
2、南京建筑农民工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统筹社平工资 60% 核算,不直接适用实际日薪;
3、伤情较重、多次住院且留有后遗症,多份休养医嘱佐证的,法院最高可支持 12 个月停工留薪期;
4、江苏九级工伤固定标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50000 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25000 元,离职时单位一次性支付;
5、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书面离职后,可一案同时主张全部工伤待遇 + 经济补偿金;
6、未经社保审批的异地就医交通、住宿费不属于工伤赔付项目,法院不予支持;
7、工地受伤完整维权路径: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仲裁 / 诉讼主张工伤赔偿 + 经济补偿。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专注建筑工人工伤维权,熟悉南京农民工工伤特殊核算规则,可全程代理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伤残鉴定、诉讼全流程,同步争取工伤全套待遇与经济补偿金,最大化劳动者赔偿金额。
工地受伤、单位不缴社保拒赔工伤款,可咨询江苏致祥工伤专业律师代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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