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很多车主都有这样的误区:“只要我的车没碰到人,就不用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在常州武进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两名车主的车辆都未与伤者发生物理碰撞,却分别被认定承担事故主、次责任,两家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并行赔付,最终为伤者支付了 14 万余元的伤残赔偿。
避让两车摔倒,无接触事故引纠纷
2019 年 5 月 28 日 11 点多,常州某别墅区门口,常州某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的员工沈某,驾驶公司的苏DM××号小型客车,从别墅区由西向南右转进入主路。此时,河南来常务工的陈某,正骑着无牌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正常行驶。
为了避让突然右转的客车,陈某下意识向左打方向,驶入了道路东侧的非机动车道。可他没想到,道路东侧还停着一辆史某所有的苏A3××号小型轿车,占据了通行空间。为了躲避这辆违停的车,陈某躲闪不及,撞到了路边的路牙石,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当场受伤,电动车也损坏了。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到场勘查,最终出具了事故认定书:沈某右转未注意观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史某违规在路边停车,影响通行,承担次要责任;陈某正常行驶,没有责任。
受伤后,陈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 13 天,前期的医疗费,两家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的医疗费限额内各赔付了 1 万元,理赔完毕。但后续的门诊治疗、伤残赔偿部分,双方始终谈不拢。2020 年 12 月,经武进法院委托,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意见:陈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 120 日,护理期 60 日,营养期 60 日。
拿着鉴定报告,陈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两车的车主、两家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15 万余元,后来因为史某的责任已经由保险公司承担,他撤回了对史章华的起诉。
争议焦点:没撞人,也要赔?交强险只能用一个?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了三个核心问题上: 第一,两车都没碰到陈某,要不要承担责任?两家保险公司都提出,自己承保的车辆和伤者没有发生物理碰撞,伤者是自己摔倒的,损失和我们的车没关系。 第二,多车肇事,交强险能不能两个都用?保险公司提出,就算要赔,也应该只用一个交强险来赔,剩下的再用商业险,不能两个交强险都拿出来赔。 第三,赔偿项目的扣除:太平洋保险提出,医疗费要扣除 10% 的非医保用药,鉴定费、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承担;人保公司也提出了同样的抗辩,认为非医保、鉴定费都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
律师办案:厘清责任,争取双交强险赔付
原告的代理律师,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的施律师,针对这些争议,提出了自己的代理意见: 首先,无接触事故同样构成侵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并不以车辆的物理碰撞为前提。沈某违规右转、史某违规停车,这两个违法行为,直接迫使陈某不得不采取避让措施,最终导致了他摔倒受伤。两者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也已经对责任进行了划分,所以两车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多车有责,交强险应当并行赔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没有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各保险公司按照各自的责任限额比例分摊赔偿。本案中,陈某的伤残、财产损失加起来只有 14 万多,远低于两个交强险 11 万 + 11 万的伤残限额总和,所以两家保险公司的交强险都应该拿出来,各自分摊一半的损失,这样才能最大化受害人的权益。
另外,关于非医保用药和鉴定费,施律师提出,陈某的用药都是医院根据伤情开具的,他本人没有选择的权利,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哪些用药是非医保的,更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就非医保用药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所以不能扣除。而鉴定费是为了确定伤残等级、确定损失的必要支出,属于保险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
法院判决:双交强险并行,全额支持原告诉请
武进法院审理后,完全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哪怕没有物理接触,只要行为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就要担责。 关于交强险的问题,法院指出,两辆机动车都承担事故责任,都投保了交强险,所以应当由两家保险公司在各自的交强险限额内,先行分摊原告的损失。
最终,法院核定了陈守强的各项损失:
医疗费 1313.9 元
营养费:12 元 / 天 ×60 天 = 720 元
护理费:住院期间 9 天 1260 元 + 剩余 51 天 ×80 元 / 天 = 5340 元
误工费:58541 元 / 年 ×4 个月 = 19513.6 元
残疾赔偿金:55862 元 / 年 ×20 年 ×10%=111724.8 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 元
残疾辅助器具费 135 元
交通费 400 元
车损:600 元
鉴定费 3060 元
其中,残疾赔偿金按照江苏城镇标准计算,虽然陈某是河南农村户籍,但他长期在常州城镇务工,所以按照 2020 年江苏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55862 元 / 年计算,这也是赔偿里的大头,比农村标准高出了近一倍。
最终法院判决:
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 72687.7 元;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 71927.7 元;
3.常州某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赔偿陈某非医保用药和鉴定费共计 2234 元;
两项保险赔付加起来,陈某最终拿到了 14 万余元的赔偿,和他的诉请基本一致。
案件启示
这起案件打破了很多车主的认知误区,也明确了这类无接触、多车肇事案件的裁判规则:
1.无接触不等于无责任:交通事故的核心是 “过错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而非物理碰撞。如果你的违法驾驶行为,迫使他人不得不采取避险措施,最终导致了对方的损害,哪怕你没碰到他,你也要承担事故责任。
2.多车肇事,交强险可并行赔付:只要多辆机动车都对事故负有责任,不管有没有接触,他们的交强险都要拿出来,优先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分摊,这比只用一个交强险,能让受害人拿到更多的赔偿。
3.农村户籍也能按城镇标准赔:像陈某这样的外来务工人员,只要能证明自己在城镇居住、务工满 1 年,就可以按照受诉法院的城镇标准来计算残疾赔偿金,这比农村标准能多拿一倍以上的赔偿。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