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因自身操作不当受伤,被帮工人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自身存在过错的,能否减轻被帮工人的责任?
核心关键词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 帮工关系 | 过错责任 | 责任减轻
事件经过
在南京市江宁区宝某玻纤制品厂与陈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9 年 3 月 29 日,陈某与宝某厂达成运输协议,约定由陈某为宝某厂运送 3 吨塑料颗粒从南京江宁厂区至湖北孝感,双方明确该运输协议不包含货物装卸义务,货物装卸由宝某厂负责。
当晚,陈某驾车至宝某厂厂区准备运货,因宝某厂的装卸人员未及时完成装货工作,陈某自行帮忙将仓库内的货物搬上货车。为了方便码放货物,陈某站在叉车的托盘上作业,在搬运最后一包货物时,不慎随托盘一同摔下受伤。
伤后陈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腕舟状骨骨折、左尺骨冠状突骨折、左桡骨头骨折等,住院治疗 36 天。后经司法鉴定,陈某的伤情构成两处十级伤残,误工期 180 日、护理期 60 日、营养期 90 日。
就损失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陈某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要求宝某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 21 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构成义务帮工关系,酌定宝某厂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判决宝某厂赔偿陈微 14.7 万余元。宝某厂不服该判决,以责任比例过高为由提起上诉,主张其仅应承担 50% 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宝某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400 元,由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宝某玻纤制品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理由与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责任比例是否恰当,对此法院适用了以下法律规则:
1. 义务帮工的赔偿责任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陈某帮忙装货的行为属于义务帮工,宝某厂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明确拒绝了陈某的帮工,因此依法应当对陈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 过错减轻责任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违规站在叉车托盘上作业,未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宝某厂的责任。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宝某厂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 30% 的责任,该责任划分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与解决指引
此案明确了义务帮工关系中的责任划分规则,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1. 帮工关系的责任边界:义务帮工是无偿的互助行为,但并非所有帮工的损害都由被帮工人全部承担。若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帮工,需承担赔偿责任;若帮工人自身存在过错,可依法减轻被帮工人的责任。
2. 安全义务的提醒:该案也警醒社会公众,在提供帮工过程中,应当注意自身安全,避免违规操作;而被帮工人如果不希望他人提供帮工,应当及时明确拒绝,否则将可能为帮工人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判决既维护了帮工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被帮工人的合理诉求,弘扬了互助友爱的社会风尚,同时也明确了帮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边界,为类似纠纷的化解提供了明确的法治指引。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