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次普通的工地巡查,一场意外的崴脚摔伤,让一位66岁的南京老人陷入了长达一年的维权困境。公司说“你自己摔的,跟我没关系”,保险公司说“我只按合同赔,误工费伤残金不管”……面对两方推诿,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施浩律师如何破局?
一、打工路上摔伤,谁来负责?
2024年9月,66岁的孙师傅受雇于甘肃某项目管理公司,远赴广西贵港的风电项目担任监理;同年11月,他在巡查途中意外摔伤一天,他在前往施工点巡查的途中,选择了一条小路步行下坡时不慎滑倒,导致右外踝、右后踝骨折。
住院9天后,医生嘱咐:全休三个月,禁止右下肢负重行走。
孙师傅本以为,自己是在工作途中受伤,公司至少应该承担部分责任。然而,公司的回应出乎意料:“你自己走路不小心摔的,跟公司没关系。况且你入职时还谎报了年龄,我们没追究你就不错了。”
更让孙师傅寒心的是,公司虽然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险,但保险公司仅赔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津贴共七千余元,对于后续的门诊复查、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一概表示“不在保险范围内”。
一个月工资4500元,伤停大半年,年过六旬的孙师傅陷入了无助。
二、跨省维权难点:责任划分、保险理赔、证据链
孙师傅辗转咨询了多家律所,得到的答复大多不乐观:
· 责任难定:他走小路属于主动选择存在安全隐患的路线,自身有过错;
· 保险难赔:团体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往往要求单独诉讼,不能与劳务纠纷一并处理;
· 证据分散:医疗记录、劳动合同、保险条款、交通住宿票据等散落各地,跨省取证困难。
就在孙师傅几乎要放弃的时候,经人介绍,他找到了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的施浩律师。
三、致祥律师的破局策略
施浩律师接手案件后,没有急于表态,而是做了三件事:
1. 精准定性:这不是“上下班途中”,而是“从事雇佣活动的延伸”
公司坚持认为,孙师傅是在“上班路上”受伤,不属于劳务活动。施律师在庭审中指出:孙师傅当天已经到达工地(升压站),是为了前往特定的施工点(外送线路塔基)开展巡查监理工作。选择大路或小路,只是路径不同,目的都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因此,该行为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合理延伸,雇主应当承担责任。
这一观点最终被法院采纳。
2. 合并审理:把保险公司拉进同一个案子
施律师深知,如果让孙师傅另案起诉保险公司,不仅耗时耗力,而且保险公司可能以“伤残标准不统一”等理由拖延赔付。为此,施律师在诉讼中坚持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援引司法实践中的合并审理规则,主张:团体意外险系雇主为员工购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员工赔付。
法院最终支持了这一主张,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医疗费及伤残金51003.32元,避免了孙师傅另行起诉的诉累。
3. 全面举证:每一项损失都有据可依
针对公司提出的“孙师傅出院后擅自跨省出行,扩大损失”的抗辩,施律师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
· 孙师傅返回南京休养,是因为项目部无人照顾,符合伤情康复需求;
· 后续门诊病历、休假证明、交通住宿发票一应俱全;
· 拐杖等辅助器具费用虽小,但属于合理开支。
法院认定:公司未能证明孙师傅的行为导致伤情加重或损失扩大,因此对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
四、判决结果:超出客户预期
2025年12月,法院作出判决:
赔偿项目 金额
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伤残金) 51,003.32元
公司赔付(剩余损失的50%) 22,882.65元
合计 73,885.97元
虽然因孙师傅自身存在过错(选择小路下坡未注意安全),法院酌定其自担50%责任,但这一结果已经远远超出了孙师傅最初的预期——当初公司说“一分不赔”,保险公司说“只管医疗费”,最终在施律师的努力下,伤残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住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均获得了法院支持。
五、律师解读:提供劳务者受害,如何维权?
施浩律师提醒广大务工人员,尤其是超龄劳动者:
1. 保留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医疗单据等,都是维权的基础。
2. 及时鉴定:受伤后如果可能构成伤残,应尽快申请司法鉴定,伤残赔偿金往往是赔偿中的大头。
3. 保险不是万能的:团体意外险通常不包含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些需要向雇主主张。
4. 自身过错会影响赔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受伤与自身疏忽有关,可能会按比例减轻雇主的责任。
六、选择致祥,选择专业与温度
本案从立案到判决,历时近8个月,跨越江苏、甘肃、广西三地。施浩律师多次往返于南京与贵港之间,认真梳理每一份证据,耐心为当事人讲解法律程序。最终,他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客户争取到了法律框架内的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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