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年04月22日 3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
1、2018年11月28日,封XX驾驶车牌号为苏A×××××的小型客车(以下简称“案涉车辆”),沿红山南路右转行驶至黄家圩路口时,与纪XX骑电动自行车碰撞,致纪某受伤及其衣物、鞋子、眼镜损坏,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以下简称“案涉事故”)。封XX负案涉事故全部责任,纪某无责任。
纪XX伤后即被送至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急诊检查治疗,同日转为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右肩锁关节脱位2.右2-5肋骨折3.高血压4.糖尿病5.冠心病”,于2018年12月4日行“右肩锁关节脱位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于2018年12月11日出院,出院诊断同入院诊断。纪XX共住院13天。后纪某分别于2018年12月24日、2019年1月4日至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复查。2019年1月24日,纪某又至南京市字医院门诊检查治疗。
2019年5月30日,纪XX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就其因案涉事故所致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进行鉴定。2019年6月6日,该中心出具东南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1237号《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案涉鉴定意见”)认定,纪XX放弃取出右肩部内固定物,右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纪XX花费鉴定费2900元。
紫金XXXX分公司承保了案涉车辆限额为122000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限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案涉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间内。审理中,封X提X供纪XX与其于2019年签订的就案涉事故的处理协议:1.封XX承担全部责任;2.纪XX所产生的相关治理费用,由封XX所在的保险公司承担,剩余保险公司不报费用由纪XX自己承担。3.封XX除保险承担费用外,不承担额外费用。纪XX陈述,在交警队处理的时候,封XX喊其出来,说衣服、鞋子都是小钱,由他承担,让其签字,然后其就同意了,其也没有看协议的内容就签字了。封XX陈述,当时协议的内容和纪XX都讲过的。
2、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