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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山东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临兰征预公告〔2024〕30号后洞门河东村、清沂庄村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年06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5次举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临兰征预公告〔2024〕30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东至尤家村村界、西至埠北头社区旱地、南至埠北头社区旱地、工业用地、北至尤家村村界,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堂镇埠北头社区。

地块2:东至东蒋村科教文卫用地、西至东蒋村水浇地、南至东蒋村广场用地、北至东蒋村工业用地、村界,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城镇东蒋村。

地块3:四至范围东至义和屯社区林地、西至义和屯社区水浇地、南至义和屯社区水浇地、林地、北至义和屯社区水浇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枣园镇义和屯社区。

地块4:四至范围东至团埠屯社区工业用地、西至团埠屯社区工业用地、南至团埠屯社区城镇村道路、北至团埠屯社区工业用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堂镇团埠屯社区。

地块5:四至范围东至孙家朱里社区、王家朱里社区工业用地、西至孙家朱里社区旱地、林地、南至王家朱里社区工业用地、北至孙家朱里社区工业用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堂镇孙家朱里社区、王家朱里社区。

地块6:四至范围东至团埠屯社区农村宅基地、工业用地、西至团埠屯社区工业用地、南至团埠屯社区工业用地、北至团埠屯社区工业用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堂镇团埠屯社区。

地块7:四至范围东至团埠屯社区工业用地、西至团埠屯社区工业用地、南至团埠屯社区工业用地、北至团埠屯社区工业用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堂镇团埠屯社区。

地块8:四至范围东至团埠屯社区工业用地、西至团埠屯社区工业用地、南至团埠屯社区工业用地、北至团埠屯社区工业用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堂镇团埠屯社区。

地块9:四至范围东至团埠屯社区工业用地、西至团埠屯社区工业用地、南至团埠屯社区城镇村道路、北至团埠屯社区工业用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堂镇团埠屯社区。

地块10:四至范围东至团埠屯社区工业用地、西至团埠屯社区林地、南至团埠屯社区林地、北至团埠屯社区林地、工业用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堂镇团埠屯社区。

地块11:四至范围东至小山前村采矿用地、西至小山前村采矿用地、南至小山前村草地、北至后洞门河东村、小山前村采矿用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街道后洞门河东村,马厂湖镇小山前村。

地块12:四至范围东至梨杭村工业用地、西至梨杭村宅基地、南至梨杭村宅基地、工业用地、北至梨杭村宅基地、工业用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雀山街道梨杭村。

地块13:四至范围东至梨杭村宅基地、西至梨杭村宅基地、南至梨杭村宅基地、北至梨杭村宅基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雀山街道梨杭村。

地块14:四至范围东至梨杭村宅基地、西至梨杭村宅基地、南至梨杭村宅基地、北至梨杭村宅基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雀山街道梨杭村。

地块15:四至范围东至梨杭村宅基地、西至梨杭村城镇村道路、南至梨杭村城镇村道路、北至梨杭村宅基地、工业用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雀山街道梨杭村。

地块16:四至范围东至梨杭村宅基地、物流仓储用地、西至梨杭村宅基地、南至梨杭村城镇村道路、北至梨杭村宅基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雀山街道梨杭村。

地块17:四至范围东至清沂庄村工业用地、西至清沂庄村工业用地、南至清沂庄村工业用地、北至清沂庄村工业用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程镇清沂庄村。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还建社区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地块2-3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上述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496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4-11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上述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101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地块12-14拟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上述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101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地块15-16拟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用地,上述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379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17拟用于道路绿化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园绿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义堂镇人民政府、方城镇人民政府、枣园镇人民政府、半程镇人民政府、马厂湖镇人民政府、银雀山街道办事处、兰山街道办事处、兰山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于2024年5月31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

不能直接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到场参加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将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调查结束后,调查结果将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50万元;Ⅲ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27.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自2024年5月31日至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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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3111000********13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婚姻家庭、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