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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xx与安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8年11月13日 5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豫0581行初110号

  原告袁保荣,女,汉族,1956年1月24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代理人刘春兴,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公安局,住所: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安泰大道东段。

  负责人户俊义,职务:该局政委。

  委托代理人田俊华,职务:该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韩金涛,职务:该局安丰派出所所长。

  原告袁保荣要求被告安阳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袁保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春兴,被告安阳县公安局副职负责人王国平,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田俊华,韩金涛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9月28日,原告袁保荣以被告安阳县公安局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保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保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保荣负担。

  审 判 长  赵银昌

  人民陪审员  兰晓英

  人民陪审员  郝美玲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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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3111000********13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婚姻家庭、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