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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天津市红桥区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8年11月13日 7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津0106行初19号

  原告李晖,女,196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代理人王麒舒,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红桥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康华里12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鹏洲,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广泉,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赵斌,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治达安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许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涛,该公司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晖诉被告天津市红桥区房地产管理局及第三人天津市治达安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管理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提出其诉讼目的已经达到,继续诉讼已无实际意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晖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晖负担。

  审 判 长  陈 强

  审 判 员  齐 欣

  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吴恩凤

  书 记 员  张 颖

  附:本裁判文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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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3111000********13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婚姻家庭、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