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8年11月13日 3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豫0581行初106号
原告张国良,男,195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代理人刘春兴,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公安局,住所: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安泰大道东段。
负责人户俊义,职务:该局政委。
委托代理人田俊华,职务:该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韩金涛,职务:该局安丰派出所所长。
原告张国良要求被告安阳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国良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春兴,被告安阳县公安局副职负责人王国平,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田俊华,韩金涛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9月28日,原告张国良以被告安阳县公安局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良负担。
审 判 长 赵银昌
人民陪审员 兰晓英
人民陪审员 郝美玲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