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鑫|时间:2021年11月19日|6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11月,被告驾驶二轮电动车左转弯时,与左侧顺行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受伤。
经公安局交通家境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与原告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出院后,被告并未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李鑫律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
该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得当,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新认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结合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法院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8086.04元,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