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鑫|时间:2021年12月03日|5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于2004年购买某医药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与房产及附属物,2007年2月12日原告在胶州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被告一直无故占有使用部分土地约121.12㎡,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
因此原告委托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李鑫律师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最初是被告租赁了医药公司的地,后被告在该地块上建设了房子,后来医药公司将地皮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了,被告应该有优先购买权,起初被告将租赁费交付给医药公司,后续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该土地被出售,被告不知道将租赁费交付给谁,所以产生了该次纠纷。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已经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有权要求占用方,即本案被告腾出土地,返还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虽被告在庭审中抗辩,涉案土地出让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侵害了其作为租赁方的相关权益,但经法院审查被告与案外人医药公司就涉案土地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早已到期,合同已然终止,虽被告自认其租赁费缴纳至2000年左右,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一直处于无权且无偿占有使用涉案土地的情形,故,对被告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截止至2020年12月15日土地占用使用费18629元的诉讼请求,经鉴定,自原告取得涉案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土地使用费为18629元,对该数额,予以确认,同时,因被告在涉案土地上建设有八间房屋,原告同意给予被告补偿,经鉴定,房屋价值为80735元。
综上,法院将土地使用费项予以折抵,原告还需向被告支付涉案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款62106元。
对于鉴定费6900元,因庭审后,原告自愿承担该部分费用,不再要求被告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占有使用的涉案土地(位于,土地面积121.12平方米)腾退给原告,返还原告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涉案土地的房屋补偿款621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