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鑫|时间:2021年11月12日|6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未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车间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被坚定为伤残10级。请求裁决:
一、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2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44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0元、医疗费18715.47元、伙食补助费1500元、护理费1500元、交通费1200元、经济补偿1500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2300元、高温补贴费640元。
被申请人人委托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李鑫律师进行了当庭答辩,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各项赔偿数额过高,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依法认定。
经过当庭答辩,调解无效后,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400元、一次性工伤补助金2544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888元、停工留薪工资16800元、祝愿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1500元。合计124332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