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鑫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山东

李鑫律师

  • 服务地区:山东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6:00-21:59

  • 执业律所: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689993668点击查看

在一起合同租赁纠纷的案件中,代理被告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终于原告达成一致。

发布者:李鑫|时间:2021年11月10日|11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一起合同租赁纠纷的案件中,代理被告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终于原告达成一致。

最终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合作社与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

二.原告补偿被告土地租赁事宜损失费及树木迁移费37万元,于2021年10月18日前支付被告25万元,于2022年1月15日前支付12万元。如原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被告可申请执行全部未付欠款,原告另承担违约金5万元。

三.在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支付25万元之后,被告开始迁移食品厂院内土地(土地租赁合同中的土地)上的树木,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上述土地上的所有树木全部前戏完毕。如被告未在2021年12月31日前迁移完毕所有的树木,则剩余的树木视为被告自愿放弃,原告可以自行迁移,被告另承担违约金5万元。如原告未在2021年10月18日前给付被告25万元,被告可以按照原告实际支付25万元的时间相应顺延迁移树木的时间。

四.原告自愿放弃被告欠付的所有租金,原被告关于本案租赁合同纠纷一次性解决。

  • 全站访问量

    131971

  • 昨日访问量

    12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李鑫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