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鑫|时间:2019年02月12日|7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 号】胶劳人仲案字(2017)第687号
【委托人】薛
【代理结果】仲裁判决,拿到工伤赔偿款85562元
【代理单位】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李鑫、宫钊森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薛某,于2010年2月入职胶州市皮具厂做操模工,2017年5月22日,在工伤中不慎受伤,伤得不重,没有住院,只是去看了门诊。受伤后,他在网上咨询自己以后大概可以赔偿到多少钱,偶然的机会,联系到了笔者,在和笔者沟通后,他的心里有底了。
2017年经胶州市社保局认定为工伤;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之后便和老板协商工伤赔偿的事宜,由于老板是本地人,天不怕地不怕,对徐某说,你的伤很轻,连院都不用住,最后愿意以3000元一个月的工资赔偿给他,总共赔偿3个月,也就是说总的赔偿金额是9000元,由于公司对待此事态度消极,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委托我所代理此事。
二、代理过程
主办律师经过与委托人多次沟通,收集劳动关系证据材料,确认了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10级工伤赔偿的规定制定办案思路,积极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利益。经仲裁庭的审理和主办律师的多次沟通,最终为委托人拿到了工伤赔偿款共85562元。
三、争议焦点
1、工伤赔偿款的金额。
四、律师点评
很多劳动者在入职时没有要求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往往难以证明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由于上班时并不会刻意去保留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于是大大增加了证明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的难度。而一旦无法证明劳动关系,在劳动局处申请工伤认定时,便会遭到劳动局的拒绝。所以,建议劳动者在入职时要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工作期间亦要注重保存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降低风险,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职工工伤后要提早委托律师介入,不管是跟公司调解,还是走法律程序,才能尽量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