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欣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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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交通事故赔偿解释(二)”

发布者:陈欣涛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9日|分类:交通事故 |214人看过


文章类型条文解读文章字数4000左右

“交通事故赔偿解释(二)”是什么?何时实施?有何内容?本文来讲讲。

注:本文旨在减少时间成本、降低阅读门槛以快速了解相关条文,不可避免会产生分析内容较浅、主观色彩较浓等特点,请读者自行斟酌学习原文。

一、实施情况

“交通事故赔偿解释(二)”,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26〕9号),于2026年5月6日公布,将于2026年6月30日实施。

有二即有一,一即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初版于2012年公布实施,现版于2020年修正、2021年1月1日实施,解释一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认定、赔偿范围认定、责任承担认定、诉讼程序等方面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解释二基本是对解释一的补充,内容上没有冲突。

二、主要内容

“交通事故赔偿解释(二)”全文共12条,以下对法条内容进行简单总结。

第1条:明确租借机动车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地位。

第2条:明确“开门杀”案件中乘车人的责任属于所乘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均应赔偿。

第3条:强调“好意同乘”案件中法院不能直接以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全责或主责认定机动车使用人有不能减轻自身赔偿责任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第4条:明确驾驶证过期但未被注销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不能以此拒赔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第5条:明确工程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非交通事故案件中交强险和特种车商业三者险公司的赔偿原则。

第6条:明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情形下误工损失的赔偿原则(有证据证明)。

第7条:明确交通事故致残后因其他原因在诉讼期间死亡的不影响残疾赔偿金的计算。

第8条:明确多个被扶养人情形下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

第9条: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分担不受保险合同约定影响。

第10条:明确社保机构和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机构的追偿案件可以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合并审理。

第11条:明确非机动车的商业三者险公司可以同时列为被告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合并审理。

第12条:规定本解释的实施时间和法律效力。

三、特色总结

1、“开门杀”情形强制列入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

笔者认为,这是解释二中最具特色、影响最大的条款。

所谓开门杀,一般指的是机动车车上人员在下车时因打开车门而碰撞路过的行人车辆形成的事故。

在此前,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公司经常以乘车人(开门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等理由拒绝赔偿,这一观点符合保险条款的相关约定,法院也多采纳此观点,致使乘车人需要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家庭可能因此遭遇难以解决的经济困境。

解释二的这一条款,本质上是将《民法典》第1213条中的“机动车一方”从“驾驶人”扩大解释为包括“乘车人”在内的车上人员,直接否定了“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这一抗辩理由,否定了保险条款将责任范围限定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相关约定,哪怕是本不具有“强制属性”的商业三者险也不可幸免。

另一方面,这一规定也变相默认了车辆静止状态下的特殊交通事故形态的存在。此前,尽管道交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一直为“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但一直有观点认为车辆静止状态发生的事故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26〕9号)

第二条  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准确定位租借情形下车主的责任地位

此前,不管是《侵权责任法》还是《民法典》,租借机动车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都要求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以下简称车主)以“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为前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解释一中,仅列明了上述“过错”的情形(如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但未作出其他规定。实践中,车主的这一责任如何在原有的事故责任分配基础上进一步划分成为较大争议。

解释二的这一条款,实际上明确了车主的这一责任不影响原有的事故责任分配,原有的事故责任仍然由驾驶人承担,而车主则在驾驶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再根据过错承担部分责任,原文表述为“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将这一责任类型理解为过错范围内的“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26〕9号)

第一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3、电动自行车的商业三者险公司可参与交通事故案件审理

有人可能会奇怪:我的车买了保险,出了事保险公司不就应该参与案件审理吗?

这涉及到法院的立案逻辑,法院立案需要有确切的案由(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根据案由确定可以参与案件审理的当事人(如受害人、驾驶人、车主)。

除非有明确规定,在侵权责任纠纷中,一般只有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可以作为当事人参与案件审理;在合同纠纷中,一般只有合同主体可以作为当事人参与案件审理。

也就是说,正常来讲,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不能直接参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审理,只能由被保险人等主体起诉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可以一个案子解决非得分开来,这种处理方式明显只会徒增麻烦,因此解释一中明确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可以参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审理。

近年来,由于电动自行车的广泛使用,保险公司也推出了属于电动自行车的商业三者险,但电动自行车的商业三者险公司在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却无法可依。解释二便是据此作出相应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26〕9号)

第十一条  当事人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同时将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列为被告并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属于该非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主张由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第十三条第一款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相关依据(按涉及或引用的先后排序):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26〕9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3.《民法典》(2021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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