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欣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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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诈骗怎么处罚?

发布者:陈欣涛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6日|分类:经济犯罪 |252人看过


文章类型行外普法文章字数3000左右

跨境诈骗能否处罚、如何处罚?本文来讲讲。

一、什么是跨境诈骗

本文所谓“跨境诈骗”,指的是常见的国人前往东南亚等地加入诈骗集团进行电信诈骗的情形。

二、国内能否对跨境诈骗进行处罚

这个问题涉及到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

常见的,在国内实施犯罪(行为或结果之一在国内即可),国内有权处罚,这是“属地管辖权”。

此外,以下两种情况,国内也有权处罚:

①国人在国外犯罪,这是“属人管辖权”;

②外国人在国外对国人犯罪,这是“保护管辖权”,但会受到境外当地的法律限制。

因此,国内对跨境诈骗有权处罚,任何国人都不要心存侥幸以为出国了就可以为所欲为。

《刑法》(2023年修正)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三、跨境诈骗可能涉嫌的罪名

跨境诈骗,本质上离不开“跨境”和“诈骗”两个基础行为。

1、跨境

如果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如未依法办理护照),则可能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如果在此过程中还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则还可能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等罪名。

《刑法》(2023年修正)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诈骗

诈骗,自然可能构成诈骗罪,除此之外,实施诈骗过程中如果还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强奸、强迫卖淫、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自然也会构成相应罪名。

《刑法》(2023年修正)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跨境诈骗中“诈骗”的量刑标准

1、一般诈骗的法定刑标准

一般诈骗的法定刑分为三档,简单介绍:

①数额较大的,3年以下;

②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10年;

③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10年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跨境诈骗中“诈骗”的法定刑标准

尽管诈骗案件一般优先以诈骗数额确定法定刑,但考虑到境外诈骗的特殊性,国内专门出台相关规定,如果犯罪数额难以查证,则只要查证嫌疑人一年内在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即可直接按诈骗罪对其定罪,并且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直接适用3-10年的第二档法定刑。

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从事电信诈骗集团的底层业务员岗位的诈骗分子,尽管现有证据可以印证其本人尚未成功实施诈骗(没有骗到钱),但基本还是会被法院适用上述规定以诈骗罪第二档定罪处罚。

我国对跨境诈骗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24年6月26日实施)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所在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犯罪数额均难以查证,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实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3、“从犯”的认定

由于跨境诈骗集团往往规模较大、参与人数较多,大多数国人往往仅是底层业务员身份,在犯罪中作用较小,一般都可认定为“从犯”,并且可能因此“降档”,即将诈骗罪的法定刑从第二档(3-10年)降为第一档(3年以下)。

《刑法》(2023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胁从犯”的认定

在认定从犯的基础上,一些国人一开始可能并非自愿参与跨境诈骗,称自己是被胁迫参与的,这种情况可能进一步认定为“胁从犯”,可能因此免除处罚。

但法院对认定“胁从犯”的审查相当严格,根据相关规定,只要在犯罪期间有通讯自由(如可以使用手机、可以对外聊天电话),或者积极实施犯罪的,一般都不会被认定为“胁从犯”。

《刑法》(2023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24年6月26日实施)

1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在境外受胁迫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的,应当对其提供的线索或者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综合认定其是否属于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被胁迫参加犯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期间,能够与外界保持自由联络,或者被胁迫后又积极主动实施犯罪的,一般不认定为胁从犯。

相关依据(按涉及或引用的先后排序):

1. 《刑法》(2023年修正)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24年6月26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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