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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危害民航飞行司法解释”

发布者:陈欣涛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8日|分类:电信通讯 |13人看过


文章类型条文解读文章字数1200左右

“危害民航飞行司法解释”是什么?何时实施?有何内容?本文来讲讲。

注:本文旨在减少时间成本、降低阅读门槛以快速了解相关条文,不可避免会产生分析内容较浅、主观色彩较浓等特点,请读者自行斟酌学习原文。

一、实施情况

“危害民航飞行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5号),于2026年4月8日公布、2026年4月9日实施。

二、主要内容

“危害民航飞行司法解释”全文共7条,以下对法条内容进行简单总结。

第1条:明确危害民航飞行安全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标准、与其他罪名竞合的处理方式。

第2条:明确危害民航飞行安全中“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与其他罪名竞合的处理方式。

第3条:明确危害民航飞行安全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定罪标准、与其他罪名竞合的处理。

第4条:明确危害民航飞行安全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第5条:明确民用航空器内发生刑事案件的相关法院管辖问题。

第6条:明确“民用航空器”的定义。

第7条:规定本解释的实施时间和效力。

三、特色总结——明确了“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等几个罪名在危害民航飞行安全案件中的定罪量刑标准

2024年1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4〕3号),针对包括上述几个罪名在内在危害民航飞行安全案件中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规范,但该文件仅为规范性文件。本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相关标准,部分条款便是直接摘自上述指导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本司法解释的效力范围仅限定在“危害民航飞行安全的刑事案件”中,所谓相关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也仅限定在这一范围内,就如“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中的“航空器”可能包括民用航空器与非民用航空器,但本解释仅对民用航空器相关的部分作出规范。

《刑法》(2023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5号)

第二条  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危及飞行安全”……

相关依据(按涉及或引用的先后排序):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5号)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4〕3号)

3.《刑法》(2023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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