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类型 | 行外普法 | 文章字数 | 2800左右 |
租车、租房、租地、租物,生活中少不了租东西。作为承租人,我们免不了要签署出租人做好的租赁合同。那么租赁合同应该怎么看?本文来讲讲。
一、合同主体
一般情况下,租赁合同的主体只有出租人和承租人两种。把东西租出去的人,称为“出租人”;向别人租东西的人,则称为“承租人”。
在看租赁合同时,作为承租人,我们应当特别注意出租人是谁(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单位名称)、是不是与我们签署合同的人,防止出现签署合同时出租人信息空白或者出租人与实际签署人不一致的情况。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租赁物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就是“租赁物”,通俗讲就是我们要租的东西。
在看租赁合同时,我们应当特别注意租赁物的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的填写,例如房子要写明门牌号房间号、车子要写明车型车牌号、土地要写明坐落四至等,防止出现租赁物约定不明确、不准确的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有时候我们需要着重注意租赁物的权利来源,即是否为出租人合法所有、是否有相关产权文书,必要时也要在合同上约定清楚,这可能会影响别人对我们的租赁行为“善意”与否的理解。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三、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简称“租期”,通俗理解就是我们可以使用租赁物的期限。
在看租赁合同时,我们应当特别注意租期的起止时间,这决定了我们什么时候可以合法使用租赁物、什么时候不能合法使用租赁物;同时应当考虑租期是否过长(提前解约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是否过短(到期如遇出租人收回则无法续租)。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四、租金、押金/保证金
租金,通俗理解就是承租人为了使用租赁物而向出租人支付的金钱。
押金/保证金,没有法律定义,具体作用取决于合同如何约定,在租赁合同的实践中,通常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为了确保承租人履行合同、妥善使用租赁物的金钱,一般会约定承租人守约到期后由出租人返还,有时也会约定用于支付末期的租金或违约金。
在看租赁合同时,我们应当特别注意租金的具体标准(如是一个月800元还是一个月一平方米800元)、支付周期(如一年一付、一个月一付、还是一次性付清),注意押金/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如约定提前解约的不予退还)。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其他权利与义务
1、注意是否约定租赁物的使用方法
租赁物一旦有损失,承租人是否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将影响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2、注意租赁物由谁负责维修
默认情况下,出租人需要负责维修租赁物,但合同另外约定的除外,因此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租赁合同是否有无相关条款。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注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的条件和限制
什么叫“改善”、“增设”?例如在租房过程中进行装修,一般将粉刷墙面理解为“改善”、加装挡板甚至修筑墙体则为“增设”。
如果我们不得不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才能符合自己的租赁需求,那就需要特别注意相关的条件和限制,最好在合同中约定清楚,而不是泛泛的约定“经出租人同意”,否则承租人极容易在此事上陷入被动。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4、注意是否允许转租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六、违约责任
不管是什么合同,违约责任条款都应当被重视,租赁合同自然也不例外。
在租赁实践中,违约责任条款主要针对承租人设立,违约情形主要包括逾期支付租金、提前解约、损坏租赁物、未经同意的改善或增设、未经同意的转租等,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就是前文提到的不予退还押金/保证金了,当然还可能同时约定赔偿损失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七、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条款与违约责任条款类似,不管在什么合同中都应当被重视。一些合同中也会把二者写到一块。
在看租赁合同时,作为承租人,我们应当特别注意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承租人的哪些行为可能导致出租人可以依约提前解除合同(如逾期两个月支付租金),另一方面是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需要哪些流程与条件(如提前三个月通知出租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八、其他
至于管辖法院等其他条款,大多数情况只会按照有利于出租人的方向约定,如约定由出租人或租赁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我们仅需要知情即可。
当然,最重要的是,在双方签署完合同后自己需要持有一份合同原件,不然再多的约定都是空话。
相关依据: 《民法典》(2021年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