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欣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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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招聘“骗局”

发布者:陈欣涛律师|时间:2026年03月22日|分类:劳动纠纷 |214人看过


文章类型行外普法文章字数2600左右

求职司机不成,反背一身债务,报警不被受理,维权无路可走。为什么会这样?本文来讲讲。

一、案例

张三毕业后求职困难,听说货车司机工资高,便努力考取驾照,成功取得驾照后便在某招聘网站上求职,被一家宣称月工资上万的公司所吸引,前往应聘。

公司人事热情接待了张三,一上来便向张三描绘了收入可观的前景,令张三感觉已经走上人生巅峰。但是人事话锋一转,突然问起张三自己有没有车。张三毕业不久,哪来自己的货车,只能无奈摇头。人事叹了口气,表示那这样就比较困难了,给了张三两种选择:一是给公司打工,公司提供车辆,但是每月固定工资小几千;二是向公司租车,公司不仅提供新车,还提供货源,能保证每月货源充足,收入上万,张三只需每月按时缴纳几年的租金,交完后车子就是张三的。

如同魔术中的“强选”,看似有的选,实际没得选。张三不可能允许自己从“人生巅峰”上下来,当天便配合人事签了一大堆合同,也不知道签了啥,反正不用出钱。人事告诉张三,一个星期后就可以来取车赚钱了。

一个星期后,张三再次来到这家公司,接待他的却是另一个人,这个人递给他车钥匙和一些手续证件,并让他下载一个软件,告诉他以后在这个软件上接单赚钱就行,不用过来。

张三开着车迷迷茫茫回了家,研究了半天的手续证件和软件,又在网上查了半天的资料,才明白过来,他这是向银行贷款十几万跟车店买了辆新车,每月要还的都是车贷,公司给的接单软件实际就是个下单接单的第三方平台,自己需要去抢单接单,不会有人主动给自己派活。

张三越想越气,再次来到那家公司,这次却没有人接见他,也没有人理他,他无奈之下选择了报警。在派出所,民警看了他递过来的合同证件、听了他讲述事情的原委,最后无奈的摇摇头,说:这是民事纠纷,我们管不了,你要向法院起诉。

张三只能离开派出所,决定去咨询律师。

二、法律分析

1、发生了什么?

要搞懂上述案件中发生了什么,我们需要理清各方的法律关系。

要理清各方的法律关系,我们需要知道张三签署了哪些合同。

这类案件中,受害人往往会签署三类合同,一是和银行的贷款合同,二是和车店的买车合同,三是和招聘公司的委托合同。

从张三签署的合同来看,张三相当于找了家公司,让这家公司帮自己买车、办理贷款、提供一个可以接单送货的第三方平台。这家公司依约为张三联系好了车店和银行,指导张三线上签署买车合同和抵押贷款合同,买车首付直接由银行打款给车店,而车子也在银行那里进行抵押。最后这家公司又依约给张三提供一个可以接单送货的第三方平台,而张三则顺利贷款买到了车,可以开始货车司机的职业生活。

没错,从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情况来看,皆大欢喜。这家公司的每一个行为都合法有效,完全依法依约办事,他们可能直接约定向张三收取服务费,也可能约定由车店等支付服务费,这就是他们明面上的好处。至于私下会不会再找车店或银行收取返利,我们不清楚。

这也就是公安机关往往无法处理此类案件的原因所在。

2、“成年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这句话的意思是,除非患有智力或精神方面的疾病,一般情况下,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实施的行为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上述案件中,张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亲自签署的合同又足以证明其意思表示真实,那么他相应的贷款行为、买车行为自然依法有效。

但是,也有例外,下文继续分析。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十八条第一款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签约过程中的问题可能导致合同效力存在瑕疵

如果对方在签约过程中有欺诈、胁迫等行为,或者使我方产生了重大误解,我们都可以主张合同效力存在瑕疵,进而主张撤销合同。

但问题在于,我们以上帝视角阅读案例,知道张三是被黑心公司给“卖”了。但是在实践中,其他人也好,办案机关也好,只能凭借证据还原签约过程,来判断签约过程是否存在问题,合同效力是否存在瑕疵。

在对方否认、我方又缺乏录音录像等佐证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基本只能凭借双方签署的合同认定意思表示真实。这也是这类案件会面临维权困难的原因所在。

《民法典》(2021年实施)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骗局”?

这类案件会被人称为“套路贷”、“套路运”,笔者也称其为“骗局”,但这些说法可能不完全准确,因为如果真是前面这三种称呼,那么一定会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进行处理。

尽管如此,笔者更倾向于认为,这是一种更为新型、隐蔽、完美的诈骗套路,而公安机关无法处理的原因往往则在于缺乏“骗”的关键证据。

这类诈骗套路的核心是“以合法合同掩盖诈骗目的”。合法合同既是非法行为的保障,以确保其不被发现、处理,实现可持续诈骗;也是非法行为的限制,这类诈骗收益要低于常规套路,因为往往要提供一定的对价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如本案中需要确实将车辆提供给张三。

5、司机招聘过程中的其他套路

上述案例仅展示了司机招聘过程中一种较为典型、危害较大的套路。在一些案件中,有些招聘公司则会通过类似方式与受害者签约,收取保证金,最后迫使受害者因无法履行合同主动解约,放弃保证金甚至缴纳违约金。但万变不离其宗,这类套路能够成功实施的关键就在于我们“乱签”合同。

三、警示

有两类人最容易遭遇这类套路:一是缺乏社会经验的人、二是缺乏法律常识的人,这两类人往往会由于过度相信他人或没有认真查阅合同而陷入其中。

换言之,给我们以下两点警示:

一是没有送上门来的好事。如果有什么“好事”是你现在不答应就没有的,那么说明这也不是什么好事。合同签约是大事,是需要认真衡量、反复考虑的事,而不是拍拍脑袋就能决定,对于他人突然掏出的合同,我们最好不要急着签,而是拿回去研究后再做决定。

二是“口说无凭”。对于他人承诺的任何事情,最好在合同中明确载明,不然我们就得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留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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