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欣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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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的维权思路

发布者:陈欣涛律师|时间:2026年03月14日|分类:人身损害 |111人看过


文章类型行外普法文章字数1700左右

被人打了如何维权?要考虑哪些?本文来讲讲。

一、是否还手

被打后是否还手,是影响后续维权的第一个关键因素。

被打后不能还手吗?当然不是,在《刑法》中,以及新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都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情形,只要符合法定情形,我们自然能够“还手”。

但是一旦还手,我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就得由公安机关去判断。而如果出现对方也有伤情甚至重于我方,或者缺乏证据证明对方先动手打人等情况,公安机关往往会采取“各打一棒”的方式进行调解,称双方如果无法和解都将被依法处理,这种方式也常被人称为“和稀泥”。

因此不得不承认,只要被打后不还手,我们就是绝对的“受害者”,在后续维权中追究对方责任获取赔偿时将更为顺利。

二、是否进行伤情鉴定

被打后报警处理,公安机关介入后会做的一个比较重要的事情就是“伤情鉴定”。关于伤情鉴定,详见《我伤得有多重(公安篇)》一文。

伤情鉴定的结果将影响案件定性,即伤情达到轻伤及以上级别的基本上涉嫌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属于刑事案件,打人者可能被判刑坐牢,否则大概率仅为治安案件,最多拘留几天加罚款。

在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我方已经取得对方赔偿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向公安机关告知放弃“伤情鉴定”(伤情较重时公安机关可能不会同意),对方可以借此规避后续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情况应当慎之又慎,确保自己的权利已经得到充分保障。

三、是否进行和解

伤情鉴定前后,是双方达成和解的黄金时期。对于打人者而言,可以尽量争取更轻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于被打者而言,可以借此抬高赔偿要求、以更充分的维护自身权利。当然,只要双方同意,其余时间也能和解,只是时间越早,和解的可能性也越大、效果也越好。

和解时谈多少赔偿金额合适?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自己的实际损失,二是对方的经济能力自己的实际损失可以主要考虑医疗、误工、伤残等几个方面,对方的经济能力则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查或试探。我们完全可以“狮子大开口”,一方面是和解时的赔偿金额可以高于法院判赔的金额,另一方面是留足给对方“讨价还价”的空间。当然,如果最终谈成的赔偿金额过高,有“显失公平”的可能,则应当尽量在协议中完善规避。

考虑是否和解时,我们应当思考自己的主要维权目的,希望争取更多金钱赔偿的则尽量促成和解,希望对方受到应有法律惩罚的则果断拒绝和解。有些人想着既要又要,即不进行和解由公安和法院依法处理,以达到惩罚和赔偿都要的目的。殊不知,往往低估了向法院起诉赔偿的成本、高估了法院实际判赔的金额。

一旦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公安机关自然将依法对打人违法者进行处理,治安案件的拘留罚款,刑事案件的拘留收押。治安拘留与刑事拘留有何区别,详见《被抓与被抓的区别》一文。

四、是否向法院起诉

   双方无法达成和解的,公安机关并不会处理“赔偿问题”,仅会告知你这属于民事纠纷,应当依法向法院起诉解决。治安案件的,可以在对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出来后向法院起诉;刑事案件的,一般则等到对方的案件到了法院审理阶段后经法院通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是否向法院起诉,应当考虑衡量维权成本和预期赔偿两个方面,只有预期赔偿高于乃至远高于维权成本,我们一般才会考虑向法院起诉维权。

   维权成本:向法院起诉,要么花钱委托律师起草起诉材料、出庭代理,要么自行准备起诉状、证据等起诉材料、参加开庭。前者的律师费一般与索赔金额、案情复杂程度等因素相关,至少也得小几千元;后者则要求自身具备基础的法律常识,否则不仅耗费时间精力,还容易犯错影响维权。

   预期赔偿:在治安案件中,由于伤情较轻,往往不构成伤残,索赔项目以医疗费和误工费为主,法院实际支持金额往往不超过万元。在刑事案件中,由于法院不支持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详见《刑事案件中哪些损失无法民事赔偿》一文),大额判赔项目实际也以医疗费、护理费和误工费为主。而其中医疗费还属于自身的硬性损失。在这类案件中试图通过法院判决得到充分甚至高额赔偿的,往往不尽人意。更何况,打人者若名下无可执行财产,宁愿成为“老赖”也不出一分钱,我们甚至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

简而言之,如果我们一开始便以获取充分赔偿为维权目的,那么就应当极力促成和解,除非迫不得已不要寄希望于通过法院诉讼进行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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