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欣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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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如何办案?

发布者:陈欣涛律师|时间:2026年02月28日|分类:公安国安 |73人看过


文章类型法律杂谈文章字数2100左右

办案机关如何办理一个案件?理想与现实有何区别?与律师办案有何不同?今天来聊一聊。

一、人们理想中的办案流程

一个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应当经历怎样的过程?

不管公检法还是其他机关部门,在程序规定的要求下,办理一个案件的基本流程是高度相似的。即办案机关需要根据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结合各方的举证或自己的调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最后根据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得出结论。

程序规定要求下的这种办案流程,与人们朴素的法治理解相契合,是人们理想中的办案流程。最为经典的表现,便是一些电视节目中公安机关一步步抽丝剥茧寻找案件真相的刑侦破案过程。这种带着“悬疑”的节目效果,实际上反映的是上述办案流程的两个特点:

一是调查/证据不断变化所带来的案件发展的不可控性;

二是案件事实层层深入所带来的案件结果的不确定性。

二、现实中常见的办案流程

上述办案流程为什么会被笔者评价为“人们理想中的办案流程”?因为这在现实中确实少见,以致于许多人在第一次接触办案机关实际办案后不免因为落差而心生失望。由于律师经常需要接触各类办案机关,相比于其他职业,体会更深。

现实中办案流程的演变实际上是可以预料的,正如上面举例电视节目中的刑侦破案过程一样,理想的办案流程由于“案件发展的不可控性”和“案件结果的不确定性”两个特点,需要耗费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大量的时间精力等各类成本,在案件量增加、数据指标要求增加等各类因素的影响下,办案机关自然而然就会发展出下面这套更为“高效”的办案流程。

既然理想的办案流程最大的问题在于“案件结果的不确定性”与“案件发展的不可控性”,那么便反过来根据实体法的规定预设结果、假设案件事实,进而锁定案件发展、固定调查/证据范围,最后再根据调查的情况结合程序法的要求进行完善。在这种办案流程下,对于办案机关而言,只要能够找出足以印证预设结果的一些证据,那就说明办案流程是没有问题的。

这样的办案流程最大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快”。因为办案机关只需要往确定的方向努力,而不需要如同大海捞针一样去调查事实、剖析证据。但熟悉逻辑学的人可能已经看出来,这样的办案流程得出的证据只能是其预设结果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也就是说,存在着一种可能的事实,它不满足预设结果,但也会产生相应的证据,我们也可以称这种情况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三、理想与现实的对比

上述理想与现实两种办案流程最大的区别是什么?从结果来看,似乎是办案结果的可信度,因为从前文的分析来看,现实常见的办案流程由于可能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而似乎更容易出错,且办案机关与办案人员往往不会认为自己错了。

“是否更容易出错”笔者无法评价,但考虑到各类案件所要求的证明标准本身就存在区别(如一般认为刑事案件所要求的证明标准要高于民事案件),低证明标准要求的案件本身就允许一定程度的合理怀疑存在,因此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也并非二者最大的区别。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办案流程最大的区别在于——“办案机关是否丧失了客观中立的立场”。

在我国,不管是公检法还是其他机关部门,不管是民事、刑事还是行政案件,从制度设计来看,办案机关始终都应当是客观中立的,始终都要有进退的空间,其观点应当是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不断变化的,而不是固执己见一条路走到黑,哪怕是刑事案件中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坐在法庭公诉人的位置与被告人对峙,也同样需要依法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与依据,甚至可以在查明事实后撤诉。

而现实中上述办案流程最大的问题便在于此,其从一开始便预设结果,且不论其初衷目的,这一行为决定其一开始便丧失了客观中立的立场。

谁来预设结果、如何预设结果,只要开了口子,只要允许天平在加砝码前就偏向任何一方,那么办案机关及其办案人员的所有行为只需要找到适合自己的理由就可以进行了,上级指示也好、领导命令也好、指标要求也好,总有适合自己的。

就如同开了上帝视角的观众提前看到了电视剧中的凶手一样,观众只会代入被害人的视角,同情被害人、斥责凶手。但办案机关有上帝视角吗?上帝是不会错的,但从制度设计来看,法律允许办案机关犯错,因为办错也有办错的流程,尽管这个流程比较少用。

四、律师是如何办案的

讲到这,也想为律师这个行业辩解两句。在办案流程上,有人会将律师同办案机关类比。就前文讨论的立场问题来看,毫无可比之处。因为律师并非同办案机关一样是手持天平之人,而是站在当事人的立场往其中一边添加砝码之人。

律师同当事人一样,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利益考量预设目标或结果,并为此提出观点、收集证据、主张事实。不同于办案机关,可以不管什么充分必要的逻辑问题,也可以不管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是否充分,这些最多只会影响旁人对律师水平的看法。但有一点要求是与办案机关相同的,就是切不可借此伪造证据、虚构事实。

因此,“公平正义”并非律师办案的唯一原则或首要原则,律师也可以为所谓的“坏人”发声,不过话说回来,案件尚未“定案”,哪来坏人可言?人们习惯了用观看电视剧的上帝视角去评价现实,但却没有上帝全知全能的能力,不是正如办案机关预设结果进行办案,从一开始便丧失了客观中立的立场,就更难以客观办案或评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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