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欣涛律师

  • 执业资质:1445120**********

  • 执业机构:广东仁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刑事案件中哪些损失无法民事赔偿

发布者:陈欣涛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7日|分类:人身损害 |172人看过


文章类型行外普法文章字数1700左右

刑事案件中哪些损失无法获得民事赔偿?本文来讲讲。

一、精神损失不赔

这里的“精神损失”,指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两金一费”在内(即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已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在刑事案件中,不管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均不赔偿精神损失,但以下情形除外:

①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损失的;

②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的。

为什么不赔?又为什么赔?起草小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中给出了大量的解释与理由,笔者不予认可、不作展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百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本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判决。

《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不赔”

注意这里的“不赔”,指的是无法通过民事赔偿获得,法院会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无需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那么什么是“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与其他物质损失有何区别?以下通过举例解释:

①我的汽车被偷了,就是被“非法占有”,对方构成刑事犯罪的,只能由法院责令退还。

②我的汽车被偷了之后变卖了,找不回来,就是被“非法处置”,对方构成刑事犯罪的,只能由法院责令赔偿。

③我的汽车被砸坏了,就属于被“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对方构成刑事犯罪的,方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三、应当国家赔偿的不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第一百七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相关依据(按涉及或引用的先后排序):

1.(已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4.《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